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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谁都可以写,下限低,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写得慎密、细致,此之谓上限高。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无疑不是一件让人唏嘘的事。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如果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如何才能解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写一份能够保证自己权益的完美离婚协议书是第一步。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前,应确定在协议书中已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处理等协议事项。同时,协议的内容不应存在欺诈或胁迫的倾向,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概况而论,一份完美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明确「离婚意思表示」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需明确夫妻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且为真实意思表思,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2、明确「子女抚养内容」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需明确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对方的探视权如何约定。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此外,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果只写上抚养费多少多少元,而没有另外注明有医疗费、学费等的,那么,抚养费就自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部分了。
(1)对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人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3)另外,就探视权而言,最好双方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予以明确约定,否则离婚后一旦就此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诉累。如约定“双方婚生女/子,姓名:某某(xx年x月x日出生)随女方/男方生活,男方/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其独立生活(亦可约定年龄,如18周岁)止。男方/女方每月享有次探视权,
在每个月的第周的周,根据女/子的意愿,在____地点探视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3、明确「财产及债务处理」
宁波离婚律师还认为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需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明确哪些财产归哪方当事人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具体情况如下。
(1)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虽然比较省事,但很容易出现纠纷,且一方如果蓄意隐藏存款,另一方可能还蒙在鼓里。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当事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一目了然,如果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其就直接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重新分割。
(2)前一阶段,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民间资本汹涌,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持有股权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离婚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3)现在炒股大军遍布社会各个角落,夫妻一方或双方炒股的情况更是普遍。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只笼统地约定名下股票的总市值及归属,而一方又不遵守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只能再起诉到法院,但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票信息,査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建议在草拟离婚协议时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所述,因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宁波离婚律师建议最好将协议书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虽然经公证的协议如果双方不办理离婚手续也是不能生效的。但公证协议可以在日后诉讼离婚中,在法院审理案件时,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