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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离婚有哪些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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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离婚的概念及其不同的立法

(一)单方离婚的法学概念

日常中当事人俗称的单方离婚,即诉讼程序离婚的一种,又称判决离婚、裁判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但单方离婚的范围显然被缩限于判决离婚之中。从适用的范围看,在实行单一判决离婚制度的国家,不论是双方合意的还是单方要求的离婚均须经过判决程序,而兼采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判决离婚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离婚纠纷。

(二)判决离婚的立法原则

判决离婚/单方离婚,主要存在如下三种立法:

1.过错离婚主义

过错离婚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或过错原则,是指夫妻一方得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什么样的过错可以作为提起离婚之诉的理由,均由法律加以规定,但同时法律往往作出某些限制,即纵然一方有法定过错,但基于特定事由,他方也不得提请判决离婚。如德国198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2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故意促成通奸或为之提供便利,则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2.目的离婚主义

目的离婚主义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请离婚。这种事实上并不能归责于一方,但致使婚姻关系难以持续。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41条规定:“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致使他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且该病已持续3年,并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他方可随时诉请离婚。”

3.破裂主义

破裂主义又称无责主义或破绽主义、破裂原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破裂主义只注重婚姻破裂的事实而不注重造成破裂的原因,尤其是不问当事人有无过错。英国1971年1月1日生效的《离婚改革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生效后,婚姻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该国第一部破裂主义的离婚法。与此同时,瑞典、奥地利、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国先后转向采取婚姻破裂原则。

在当前各国的离婚立法中,多将前述各种立法原则结合在一起,采用单一无责主义的国家并不普遍。

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述方式,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和例示式三种。列举式,即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一般地说,采列举式的离婚法所实行的是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立法原则。概括式,即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以此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这些抽象概括性规定,一般是以婚姻破裂无可挽回或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等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例示式是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此种立法模式与列举主义相比,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能够反映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日本、英国等国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二、我国单方离婚的调解与审判

(一)单方离婚的适用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单方离婚/判决离婚的适用条件是男女双方对离婚问题,包括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未能协商一致,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达成合意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则应通过行政程序离婚。

(二)单方离婚的调解

在诉讼程序离婚中,调解是必要的。调解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即诉讼外调解;二是由法院调解,即诉讼内调解。如调解不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1.有关部门的调解

有关部门的调解又称诉讼前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部门等主持的调解。对离婚进行的诉讼外调解,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关于家庭纠纷通过调停解决的传统习惯和“非诉”的心理,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通过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二是对离婚及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按照离婚登记程序登记离婚;三是调解不成,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关部门的调解并不是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否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过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没有直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得请求强制执行。

2.法院的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因特殊的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通过诉讼内的调解,也会出现三种可能:一是双方和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三是调解无效,包括调解和好不成、调解离婚无效及经过调解双方在其他离婚后果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转而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单方离婚的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不能久调不决。是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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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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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对方还是不肯离怎么办?

    顺其自然5年前 (2019-06-18)Reply
    • 您好,加我微信或者直接来电咨询

      张月红律师5年前 (2019-06-18)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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