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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张律师接触的90%的咨询案例来讲,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小礼物、小礼品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大额的财产或者有特殊意义的财产,处理方式就有所差别了。
因为从常理角度讲,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并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另一方给付的物品或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有三个条文: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由于恋爱期间这一时段的特殊性,男女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但同时恋人之间的关系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使得处理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纠纷显得复杂并且富有争议,在此给处于恋爱期的男女忠告:在恋爱期间给付对方财物的时候要慎重。尤其是常见的买房、借款和赠与等问题。共同购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到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在张律师所代理的婚前财产纠纷案件中,占很大比例的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或者一方出资购买房屋所产生的纠纷以及借款、赠与财产纠纷。恋爱是为了结婚,结婚就需要买房,在恋爱期间买房也是很正常的。
因为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恋爱期间购房出资一定要慎重。但现实中恋人之间通常都不会也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求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信任,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对于小额借款,比如几百上千,倒也无所谓,但如果是更多的借款,就需要慎重对待了,最好还是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