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商事领域的法律自媒体,致力于成为宁波人的口碑律师团队

如何理解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分配权


全文字数:2270字,阅读需时:3分16秒

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在现行《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下,公司的资产是独立由公司所有的,并非股东的资产,而股东可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财产权益,包括股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必须在具备法定条件和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可分配的财产权益,不能突破《公司法》的如下法律框架:

一、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三原则

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三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减资的严格程序规定

公司的资本并非绝对不变,可能因市场的变化而引起公司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变更过程中,因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股东或者公同债权的利益,可能引起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公司回购股权等原因产生纠纷。

减资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而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法律允许股东减资,但减资亦需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因为减资直接削弱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很大,实际相应减少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严格的减资程序: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这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若公司股东会用出减资决议后,未就减资事宜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向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也未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属于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可能提起停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公司股东有可能需要在减资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濫用股东权利,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其他股东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对股东的减资比例未作规定,但无论公司采用何种方式减资,股东减资的比例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股东减资比例未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的,对公司减资比例有异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减资决议无效,被告应为公司。

三、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规定

公司法》对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首先是“无盈不分”,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

其次,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以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有剩余利润时,才可向股东按比例分配股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否则,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必然降低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的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股东才具有实际分配利润的权利。

那么,若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司法干预,强制公司分配利润呢?对此,《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既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权在于公司的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批准权在于公司的股东会,我们据此可以确认公司利润的分配应当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外部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的干预都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公司营业不需要那么多的现金积累或者控制股东具有恶意。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有权命令进行股利分配。

当然,《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也有权以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为由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若协商不成,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剩余财产分配的严格程序规定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清算进行法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请求分配的权利,必须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分配规则进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和第三款规定“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这一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在公司清算时,且公司的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

本文仅供个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切勿转载以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如何理解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分配权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8260

error: 温馨提示: 本站启用内容保护,禁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