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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法院处理此类的法定条件。张律师在这里有一个现实的案例供参考:
丁某龙(化名),男,1977 年 5 月 12 日出生;应某春(化名),女 1977 年 11 月 25 日出生。两人 1999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 年 10 月 16 日登记结婚。丁某龙在外省上班,应某春则在家中务工。2002 年 4 月 17 日生育一子。两人的生活一直平静有序。
2015 年秋季,应某春下班回家的途中,不慎掉入沟里。后被人发现送进医院,被诊断为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前期,丁某龙积极配合应某春治疗,用去了 4 万元左右。2015 年 7 月应某春出院回家养病。20115 年 9 月到医院复查时,医生告诉丁某龙依据应某春的病情,过些日子还需要二次手术,大约还需要几万元。丁某龙得知此消息后对应某春加以隐瞒,告诉应某春没事了,回家养着就行。后来应某春的父母到医院了解后,要求丁某龙继续为应某春看病治疗。丁某龙拒绝再为应某春治病。丁某龙和应某春尚有 15 万元存款,由丁某龙实际控制宅基地上房屋 10 间。眼看离二次手术的时间越来越近,应某春打算拿回自己婚后属于自己的财产继续治疗,地该如何处理。
那么,应某春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丁某龙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建议
应某春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丁某龙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继续治疗。
律师讲解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主要是因为为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只有夫妻二人起诉离婚,法院才会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一方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在另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此时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制止将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或者使另一方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上述情形出现时,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应某春由于摔伤而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丁某龙拒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以应某春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维权提示
婚姻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突破之前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无法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非常有利于在特殊情形下,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起诉方虽并不要求离婚,说明其对婚姻还抱有希望,而此类诉讼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应持有一种以诉讼促使对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的心态如果对方确有悔改之意,并拿出行动,则无须坚持诉讼证据提示。
应某春和丁某龙的结婚证,用以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应某春的诊断治疗证明,用以证明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存款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用以证明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