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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契约、民事权利意思自治观念日渐牢固,传统的夫妻财产理念正受到一场革命性的冲击。这场理念变革催生了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维形一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出台,非常夫妻财产制是通常夫妻财产制的对称,是夫妻在婚后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定事由对其原先的通常夫妻财产制予以撤销,转而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通过婚内财产分割,保障婚烟主体利益,它是夫妻财产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的“时滞”特征会表现在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而“法律是没有国界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业已成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给予我们诸多有益启示。深入剖析了当下中国离婚率增长之现状和缘由,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量身定做提出立法构想,旨在为我国基于以上困惑和思考,在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婚姻法》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借此阐述该制度法律适用的法定情形,以此抛砖引玉,促进我国婚姻家事法律更加完善。
法律所凸显的保守性、时滞性特征经常会与现实社会的无限多样性、复杂性相冲突,甚至可能成为改革和进步的羁绊。我们在寻求公平正义与依法裁判之间,难免会陷人两难困境。
【案例一】
张某 1994 年与女青年李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初家庭经济清贫,但夫妻感情和睦。此后,李某向亲友借支人股与他人合开一家超市,生意日渐红火,家庭积蓄逐渐殷实,2006 张某在一家小微企业买断工龄之后,不甘于现状也想成就一番事业,向李某提出其想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家电脑经销店,需要家庭出资积蓄 10 万元遭到拒绝,而李某在婚后 10 年来支助或借支给娘家亲属近 20 万元,夫妻俩由此不和分居,两年后离婚。
【案例二】
私营业者朱某因结交不良朋友,以至嗜赌成性,经常在外赌博通宵不归,并染上吸毒恶习,其妻柳某虽为家庭妇女,但为人通达贤淑,独自承担家务管教小孩。朱某以前从事经营家庭略有积蓄,自从染上赌毒恶习后已无心经营。为了哺育小孩,不使家庭积蓄被坐吃山空,柳某诉请法院判决婚内分割财产被驳回起诉,并遭到婆家众亲属斥责,无奈之下只得诉请离婚。
【案例三】
杨某与李某 1998 年结婚,夫妻婚后感情恩爱,为寻求上进,用知识改变命运李某支持杨某考研读博,李某则独自操持家庭,抚育孩子成长。杨某读书期间还获得国家专利一项,出版和发表若干著述,但均尚未产生经济收益。杨某毕业后顺利应聘于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技术主管,年薪 30 万元。2008 年后,李某怀疑杨某在外有婚外情,夫妻感情逐渐疏远。李某顾及社会流言蜚语,无意离婚而要求夫妻分居,独自养育小孩成人,由杨某一次性支付 20 万元经济补偿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2000 元,因双方协议未果诉请离婚。
透过以上案例,可归纳出在夫妻财产制中呈现出以下法律空白:(1) 夫妻一方基于共同财产权益,其使用财产正当权利遭到无理拒绝,法律应当如何救济;(2) 夫妻一方负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而另一方拒绝给付如何维权;(3) 一方丧失理性和心智,挥霍钱财,家庭财产面临受损之虞,缺乏禁治产宣告制度;(4) 一方付出家务“贡献”,另一方“人力资源”得到提升,如何均衡分割财产;(5) 一方婚后“人力资源”提升,对于知识产权及其预期收益如何分割;(6) 夫妻分居期间,方请求财产分割诉求无法律依据等。
今后正式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提供借鉴。
经济、社会、法律三者是辩证法上的矛盾统一体,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婚姻法》经历了 1980 年、2001 年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使得婚姻家事法律得到显著的完善。但是,民法中关于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理念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尚未得到充分贯彻。物权和财产权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交叠,导致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疏漏,包括如何保障夫妻共同利益、个体财产利益?如何保障夫妻婚前、婚内、离婚后财产利益?如何保障通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下双方利益?如何分割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可预期的财产?夫妻分居期间是确立分别财产制、还是仍然采取“名不符实”的共有制?等等……
综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架构,而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是该财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当前,我国传统的且占绝大多数比例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缺乏对个体婚内财产权益保障的机制,使得一些尚未达到“感情破裂”法定离婚条件的夫妻,因不堪忍受经济“独裁”一方恣意侵权等“违法”行径,只得通过离婚诉讼寻求救济,纯粹因法律制度的缺陷增添了社会不和谐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两种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情形,当属破冰之举。但是,该条规定作为一项新的财产法律制度仍然过于简陋,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本文来源:《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 婚姻家庭与集成卷》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