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商事领域的法律自媒体,致力于成为宁波人的口碑律师团队

深度解读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


全文字数:5405字,阅读需时:7分33秒

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宁波离婚律师通过阅卷结果发现,离婚财产清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基本良好。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得到了贯彻与实施。但《婚姻法》与司法解释未予规定的环节,则出现了法官适用法律的不同,易于引发适用法律的差异与案件审理的差别,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检审离婚财产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实,有助于离婚财产清算制度的立法完善与适用正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效力的重要内容。基于对夫妻财产制的实务考察,婚后所得共同制依然是我国现阶段民众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首要选择。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普遍选择态势,决定了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必然选择。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制度设计,直接关涉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直接关乎财产分割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坚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宁波离婚律师查阅文献发现,各国均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与原则。即协商与法院裁决相结合。“法院裁决的基本依据在大陆法系主要是均等分割原则,在英美法系主要是公平分割原则,一些国家同时还秉持对家庭住宅特别规定原则。均等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无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权人及其所有权人是何方,只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有权均等分割,各自获得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均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扶助、休戚与共的理念。”“公平分割原则是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夫妻财产状况和离婚时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官公平决定财产分割的份额。”家庭住宅分割原则,是有些国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例外规定。以“确保双方离婚后均有住房或抚养子女一方能够有住房,或居住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生活无着一方的利益,不至于使其在离婚后处于流离失所的状态。”上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虽功能不同,但对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均有衡平之效,且与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等自成系统。

宁波离婚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精神,同时,结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遵循我国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五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予以解决。阅卷结果显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五项原则得到较好的实施,既体现出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适用,又体现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公平价值考量。

协调家务贡献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系

宁波离婚律师援引《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据这一规定,“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其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二是其仅适用于离婚之时;三是其平等的适用于夫妻双方即男女两性;四是请求家务贡献补偿的主体是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五是家务贡献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他方工作等。之所以将家务贡献补偿制度适用于分别财产制,是因为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前提下,家务贡献难以通过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获得相应的回报。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家务贡献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然而,由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在社会生活中多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致使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适用比例相对较低。”

“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创设之初,是为救济家庭主妇在分别财产制下的财产权益和家庭地位、社会地位,这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保障女性的利益,促进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社会化的大机器生产把有劳动能力的女性从家庭中牵引出来,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后,女性则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劳动者。而当职业女性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后,能否要求家务贡献补偿以及如何实现家务贡献的补偿,无疑是个棘手的问题。”

(1)“家务贡献补偿应延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宁波离婚律师理解的我国《婚姻法》第40条已将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界定并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不仅与其它相关国家的立法例相吻合,而且也似乎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作出的贡献也得不到任何回报。因此,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应在离婚时对作出贡献或贡献较大的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如何实现家务贡献的补偿,观点纷纭。反对论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该观点非常适用于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但却难以适用于双职工家庭。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得的利益往往是不平衡的。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或做出牺牲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较大的牵制,社会地位与谋生能力相对较弱。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学业的进步、事业的发展以及经济地位的提高等。”“倘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可以从婚姻生活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倘婚姻关系解除,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则无法再从婚姻生活中获得相应的回报,进而引发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贡献与补偿的失衡。不仅如此,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因家务劳动挤压了其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职业投入和经济收人,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如果“把家庭领域界定为女性的领域,把家务劳动界定为女性的义务,对于那些职业女性来说是一条沉重的链条,不断撕扯着职业女性,使她们走得比男性慢,走得没男性远;对家庭主妇而言,它是一管裡色剂,使她们辛苦的劳动失去意义,丧失价值。为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应适用家务贡献补偿制度,使家务贡献者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家务贡献补偿。具体补偿的方法,可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相应贡献等因素。简单的补偿方法应为:家务贡献补偿=(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差+2)x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将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以及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考量因素。只有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肯定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和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对尽义务较多、贡献较大者适当多分财产,在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状态下才有可能通过对另一方的救济和补偿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家务贡献补偿应适用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务劳动不仅是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而且是对婚姻家庭承担的责任。夫妻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第163条规定:“(一)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能力承担共同维持家庭的责任。(二)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多少维持家庭的责任,特别是通过收人、照顾子女、维持家庭开支或者通过协助对方从事的工作、职业或行业来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三)上述情形表明夫妻双方考虑了婚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个人的具体情况。”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家庭责任的合理分担。尤其是当婚姻当事人承担了相应的家庭责任后,则可获得相应的家务贡献补偿。关于家务贡献的补偿,应适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具体约定家务贡献补偿价值时,应参考相关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与技能,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逸失利益,补偿方的经济收人、预期经济效益和人力成本的增值等因素。”适用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所要求,有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家务贡献补偿的协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清偿夫妻的共同债务,是离婚效力之一。该效力既发生于离婚当事人之间,也发生于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既是离婚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对社会诚信风气的树立具有积极意义。

贯彻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各国的婚姻立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清偿共同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以夫妻个人财产连带清偿或共同清偿。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459条规定:“除基于第1460条至第1462条发生其他效果外,夫的债权人和妻的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就共同财产受清偿。配偶双方也亲自作为连带债务人就共同财产受清偿”。《菲律宾家庭法》第129条规定:“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负责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根据本法第121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应以各自个人财产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190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请求将夫妻个人各自财产作为辅助手段进行债务清偿,但是以债权额的半数为限。”上述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设定了清偿原则,也明确了清偿债务的财产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41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阅卷数据表明,《婚姻法》规定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即人民法院能够在明晰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基础上,结合离婚当事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做出调解或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离婚当事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因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予以明确。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偾务推定为共同债务:(1)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即将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引发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权,与债的相对性原理并不冲突。”(2)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共同债务的情形。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共同债务的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如债务人多次以个人名义举债均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再次为数额、用途相当的举债应作为共同债务。”

协调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清偿与追偿的矛盾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时,往往涉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故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协调债务的清偿顺序与追偿规则,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利益。

(1)界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离婚当事人如何清偿夫妻的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清偿原则。结合《婚姻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离婚当事人的债务清偿,应遵循下述原则: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夫妻的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个人清偿。上述原则,与目前各国婚姻立法规定的债务清偿原则基本相同。而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且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如何解决纠纷,《婚姻法》未明文规定。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563条则规定:“属共同财产制者,共同财产先用以支付夫妻共同负责的债务,继而支付其他债务。”《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八节(b)款(4)项也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作为、不作为所致的债务,只能按如下顺序清偿: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负偾配偶一方从婚姻财产中所获利益。”上述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当共同财产有剩余时,才清偿夫妻个人的其他债务的夫妻债务清偿顺序。在借鉴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我国《婚姻法》可明确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应用以清偿夫妻的共同债务,再继而清偿其他债务。

(2)界定债务清偿的追偿。宁波离婚律师通过司法实践,认为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是常有的情形。其既可源于夫妻约定,也可源于夫妻的个人行为。通过夫妻约定而产生的债务清偿,应遵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于夫妻的个人行为而引发的债务清偿,则应明确债务清偿的追偿规则。《菲律宾家庭法》第122条规定:夫妻个人债务在“义务方配偶无特有财产或特有财产不足的,在支付本法第121条规定的负担后,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清算共同财产时,原应由配偶个人承担但已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垫付的部分应予扣除《美国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第2364条规定:“如共有财产被用来清偿夫妻一方的单方债务,则另一方有权在共有财产制终止后,要求返还该财产在使用时的一半数额。”其第2365条规定:“如夫妻一方以其单独财产清偿了共同债务,则其有权在共有财产制终止之后,要求追还该财产在使用时的一半数额。”上述规定,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有借鉴意义,为衡平离婚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应规定:当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清偿了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后,其在离婚时,有权向他方追还相应的财产价值或数额。

本文仅供个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切勿转载以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深度解读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3503

error: 温馨提示: 本站启用内容保护,禁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