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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婚姻法八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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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辛律师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文本,第一编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第二编物权编,主要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第三编合同编,主要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第四编人格权编,主要是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第六编继承编,主要是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主要是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今天要和大家一起聊聊新法第五编对我们的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共收到 198891 位社会公众网上提出的 237057 条意见和 5635 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

总体上来看,民法典对现行的婚姻家事法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修改和汇总。

第一种是政策性的改变。最明显的是草案把《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款「实行计划生育」直接删除了。同样,民法典也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当然也没有鼓励早生……)。这是对现实的考虑的结果。陈律师多年以来一直关注中国人口结构变化,对于法律的修改,当然表示认同。需要说明的是,陈律师认为政策性的变化,以后还会有,年轻的朋友们可以拭目以待(奖励多生?长产假?一切皆有可能)。

第二种是法律用语规范性的改变。这种是立法经验的积累所体现出立法水平的提升。比如,《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草案修改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有专家认为,语言表述进行调整,对因为社会大众普遍认知发展中语义发生了变化的用语进行校正。

第三种就是法律技术规范的改变,而这一种恰好是我们需要给予重点关注的。今天我们谈 8 点:

1、疾病。

当事人在咨询时经常会问我一个问题:艾滋病人能不能结婚?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因为我的确知道有艾滋病病患领了结婚证的,但是我也知道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如果告知登记机关本人患有艾滋病的后果。现在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后无效婚姻只剩三种情形:重婚、近亲和未达法定婚龄。其实,这条规定我认为也是符合现实考虑的,一是,什么样的疾病不应当结婚,比较难以界定;二是,没有几个人会如实告知对象自己患有疾病;三是,有些疾病是可以治愈的,治愈后如果婚姻仍然是无效的,那是不是合理?这样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来自己决定不是很好吗?

2、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的理由,而是婚姻可撤销的理由。

在这里需要提示一点:撤销权的行使须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不可再提出婚姻可撤销之诉,而是要转为普通的离婚诉讼。

3、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4、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以往,夫妻之间的经济行为如何在家庭生活中界定是不甚清楚的,今后有望给予明确。夫妻因日常生活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部和外部效力将被法律明确界定。只是具体到标准,可能各地还是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际。

5、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的相关解释,并汇总凝炼为民法典法条,提升了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

6、最重点,离婚冷静期。

这是本次立法的最大争议点。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也意味着,今后离婚,当事人要去两次民政局。

有专家认为:将「离婚冷静期」写入法律,为协议离婚手续增加了时间和程序要求。鉴于目前离婚率逐年增加的情况,立法立法者为减少冲动离婚作出了很多立法努力。

但,就该条内容来看,立法设计尚有商榷空间。减少冲动离婚的措施应以从行政服务上增加辅导和调解、和解渠道来实现,这种一刀切设置冷静期的方式,无疑增加了协议离婚的变数以及诉讼离婚的司法压力。协议离婚作为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签字确认并递交申请、备案,已经是完整准确清晰的意思表示,完成了行政登记的要件就应当即时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对离婚过分行政干预的嫌疑。

众多的法律从业者都有一种共识,与其增加离婚冷静期,不如增加结婚冷静期。但是看一看我国现在的婚姻结离比,我们也知道这样的决定很不现实。口子不能在前面扎,只能在后面堵了。没法子,都是人口老龄化给逼的。

7、再次强调法定离婚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抚养费有望增加。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表述调整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删去「必要的」。目前的实践中对抚养费的认定以「必要」为考虑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此次新法删去「必要」二字,该调整是否会在实际抚养费数额认定中的引起相应变化,值得期待。同时,我们明白,我国在抚养费的处理上,有一顶帽子「20%-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但是看看欧美国家的案例,对于子女和离婚妇女的照顾往往较为充分。我们期待今后的案例中能出现更高的比例。

以上八条,就是本次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对今后的婚姻家事法律影响较大的部分。现摘录出来,也希望大家一起关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同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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