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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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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广州仲裁委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生产等向外借款,而债权人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的情形。此时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于借款发生前已与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仅暂时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其能否免除相应的还款责任呢?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A 与 B 因为性格、生活理念不合,致使感情走向破裂。但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两人瞒着孩子,偷偷办理了协议离婚。但是,两个人还住在一起,属于离婚不离家,约定等孩子长大后就彻底分开,旁人仍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此后,因孩子出国留学,A 向 C 借款 20 万元,并写了借条,对于孩子留学的借款问题,两人达成了书面协议,借款均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后来,A 因突发疾病死亡,C 要求 B 偿还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对此,B 认为两人已经离婚,A 对外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并且双方之间有债务承担的约定,此借款为 A 的个人借款,自己没有义务偿还。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对于此时对于 B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的是何种责任的问题,存在多种不同处理意见

1.夫妻离婚后,双方的财产独立,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即使双方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应由其个人承担。

2.夫妻离婚后,由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并未实现真正的独立状态,此时一方所发生的债务应按照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的生活以及经济往来较为密切的情况下,一方因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应认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理由有以下几点

 01、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后,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应适用关于夫妻之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如果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保持同居关系的,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上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于实际案件的处理有着指导意义,由此可见,当夫妻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一方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2、从维护交易秩序以及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

在现实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因夫妻的内部关系不具有公开性,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很难详细了解双方真实的婚姻状况与家庭关系。所以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对借款人夫妻的真实状况进行查明,并不合理。这将极大地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社会信任关系的建立和交易的保护。特别是在“假离婚”的情形下,一方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以逃避债务,如若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03、从同居夫妻的双方关系以及财产状态来看

如果夫妻离婚后仍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由此可以推定,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此时,即便两人已经离婚,其财产也并未进行分割,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内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的意义等因素来看,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实际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的共同目的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的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的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事实上形成了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组成了债务人共同体,在维系该共同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为两人的共同债务,而形成的财产亦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债务的承担应该以该共有财产共同给付。

在(2016)津民申 526 号案件审理中,法院同样是采取了类似的观点,裁定书中认定“李某在向李某某出借涉案款项时,对于李某某与刘某已于 2010 年 10 月 24 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不知晓。李某亦向两审法院提交了李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混同的相应证据。两审法院通过审查刘某开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结合李某某与刘某共同装修房屋、共同支付装修款,以及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并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事实,认定李某某与刘某在离婚后仍然存在财产混同,并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刘某仍需对李某某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来说,夫妻虽然离婚,但如果此后双方仍存在较为密切的生活以及经济往来,一方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发生债务,此时债务双方基于事实原因形成债务人共同体,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后回到文初的案例,A 与 B 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后续,并内容对债务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生活以及经济存在密切往来,也未对外明确二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第三人 C 无法知晓他们的真实夫妻状态,以常理推断他们仍为夫妻,并足以确信所借款项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而 A、B 两者内容的约定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且 A 向外所借资金用于儿子出国留学所用,也属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范畴,此时 A、B 两者事实上形成了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组成了债务人共同体,故 B 对于债务仍有还款义务。

当然,上述案例只是个案,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借款真实性,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得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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