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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的一起离婚案:三度起诉未果,第四次凭短信自认获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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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婚内出轨被对方矢口否认时,离婚官司最容易卡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宁波江北这起拖了十年的婚姻,是被被告自己的短信推开的。

案由:离婚纠纷|受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0205民初1***5号

标签:#离婚诉讼 #婚内出轨取证 #夫妻共同房产分割 #抚养权 #宁波离婚律师

一、案情速览

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陆续有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王某在宁波江北区做生意。变化发生在婚后几年:李某发现丈夫与一名何姓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此后又多次遭到殴打,连怀孕期间也没能幸免。她从2012年起先后三次走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因王某承诺悔改、她念着孩子还小而撤诉;第二次因故被按撤诉处理;2020年第三次,法院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没能救回婚姻。2020年4月起,李某因害怕再被打,独自搬回宁波镇海的老家;两个女儿因上学留在江北跟着父亲,幼子直到2021年5月才由李某接走。2022年8月,王某以看望孩子为由把儿子带回江北,此后再没送回,李某为此报警。

2022年李某第四次起诉:离婚,三个孩子都随自己生活,王某每月付6000元抚养费;那套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江北区房产判归自己,或由王某补偿18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 王某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前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婚后双方共同结清贷款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 两个女儿已满8周岁并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如何确定?

三、律师办案思路

一、把”感情破裂”变成书面自认。 前三次诉讼,李某的委屈都没能说服法院。张月红律师接手后重点梳理双方短信,固定下王某本人的自认:他先承诺”和好了我保证这辈子不再联系何某”,后又交代”当时她怀孕我让她打掉给她20万条件””每个月给她二千抚养费”。出自本人之手的自认,比间接证据更难推翻。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把”婚前房”拉回共同财产的框架。 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购于婚前。但2008年11月的首付款147974元、总价727974元,以及婚后所借、2012年结清的580000元贷款,都长在这段婚姻的财务脉络里。张月红律师据此主张房屋不应简单按个人财产处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应纳入分割,并提出”房屋归李某、由李某折价补偿”的方案,把争议从”能不能分”转到”分多少”。

三、在抚养权上做取舍。 两个女儿已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应尊重其真实意愿,这部分走向已难改变。张月红律师把重心转向幼子:一面固定李某实际抚养、生活稳定的证据,一面推动法院适用”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原则,既争到幼子抚养权,也争取到王某在两个女儿成年后继续支付幼子两年抚养费。

四、用合意锁定补偿金额。 王某同意房屋归李某,却只肯拿100万元补偿,而李某原本主张180万元。张月红律师抓住他”房子是给孩子用的””手里没有钱”的表态,推动双方就100万元达成一致并由法院确认。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长女王甲某、次女王乙某由王某携带抚养,幼子王丙某由李某携带抚养,王某自2028年12月11日起每月支付王丙某抚养费2000元,至2030年12月10日止;三、王某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050元,李某负担12314元,王某负担4736元。

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基础本来较好,但王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致矛盾渐深且未积极沟通解决,经调解和好无果,应准予离婚。两个女儿已满8周岁、具备辨别能力,其真实意愿应予尊重;又因三个孩子存在年龄差,在两个女儿成年时幼子尚未成年,故判令王某在两个女儿成年后继续支付幼子两年抚养费。房屋则因王某当庭同意归李某所有、由李某补偿10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别等到第四次起诉才留证据。 前三次分别因撤诉、按撤诉处理和证据不足落空。微信、短信、录音里对方承认出轨、承认给第三者钱款的内容最容易被采信,发现时就要保存原始载体。

婚前房不等于一定分不到。 登记在谁名下只决定分割起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宁波江北、鄞州、海曙等基层法院一般都会纳入分割考量,关键是拿得出首付凭证与还贷流水。

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权重很高。 宁波各基层法院会单独询问孩子,日常陪伴与生活稳定性往往比庭上陈述更有说服力。

异地居住不影响争取抚养权。 李某长期在镇海生活,仍争到幼子抚养权,核心在于”实际抚养”的事实。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在宁波江北,对方婚内出轨但死不承认,第一次起诉能判离吗?

答:不一定,关键看证据形态。本案被告在短信中自认了婚外关系、给付款项乃至生育子女,法院据此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一次判离。若只有照片或证人转述,没有对方自认或持续同居的证据,很可能像本案前三次一样落空。建议发现后立即固定原始短信、微信记录,必要时做证据保全公证。

问二: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登记在他名下,离婚时我还能分吗?

答:能主张的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不是整套房子。本案房屋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但首付款由原告支付、婚后贷款双方共同结清,原告据此主张纳入共同财产,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100万元折价补偿。

问三:孩子满8岁说想跟爸爸,妈妈还能争取抚养权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两个女儿愿随父亲生活,法院据此判由被告抚养;但幼子判给了原告,且被告需在两个女儿成年后继续支付幼子两年抚养费。可见”孩子说想跟谁”不是唯一变量。

💰 权益小结: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解除婚姻关系、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仅需支付100万元折价补偿,较180万元的主张减少支出80万元)、幼子的抚养权,以及被告继续支付幼子两年抚养费的安排。

📌 管辖提示: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宁波市江北区,涉案不动产亦位于江北区,故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审理。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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