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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原来不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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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不叫做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这篇文章一出,估计要被很多人取笑,因为在他们印象中,律师事务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是神圣不可动摇的固有名词。

事实上,他们可能不了解,作为律师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机构的名称,在世界每个国家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律师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

据宁波律师所知,今天为止,我国已经将律师机构的名称全部统一规范为律师事务所。但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在创建新中国律师制度时,引用苏联的模式,将法律顾问处作为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名称,并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时予以沿用。

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法律顾问处与国际上的通常称谓——律师事务所不一致,对外交往很不方便,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由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法律部门和社会上的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也称法律顾问处,造成职能和工作任务不同的两种法律顾问相互混潸,很难分清。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律师业务的开展,而且,随着律师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一步深化改革,这一名称已不能准确反映律师执业机构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

△1983年的蛇口老照片

宁波律师印象中,新中国最早一家采用“律师事务所”称谓的律师执业机构,是1983年7月在深圳开业,由吴念祖、姚峰等三位律师组成的蛇口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全国唯一一家经特批,保留地名的律师事务所,该所经历了国办所、合办所、合作所三个体制,难能珍贵。

为了适应发展,1984年8月,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司法部明确提出,将法律顾问处改称为律师事务所,但在《律师暂行条例》未修改之前,法律顾问处的称谓暂不废止。随后,全国大多数律师执业机构采用了律师事务所的称谓。

宁波律师清楚记得,1996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第15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立法上解决了法律规定和实践不相一致的局面。此前,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它是执业活动中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由字号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经批准机关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③政党名称、党政军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④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⑤数字;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⑧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由该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设立时自由选择,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做字号。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可以使用合伙人的姓名或姓氏的连缀做字号。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转让。

宁波律师觉得颇有趣的一条规定是:律师事务所解散、撤销后1年内,其他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或变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名称,这和如今自媒体名号注销后有一段保护期如出一辙。其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律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批准机关要求处理。批准机关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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