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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相处之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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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律师按: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某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激怒代理律师的新闻在司法圈里传得沸沸扬扬,一直以来有共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说法,但究竟如何理清、理顺、摆正法官与律师两者的关系?如何形成健康、良性的职业共同体?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宁波律师认为,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是由于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中介。

基于律师的职业特性,律师要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由于职业的关系,需要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实现公正判案。因此,在宁波律师看来,法官要获得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初衷等信息,就有赖于律师这个中介和途径。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律师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罝一种制约力量,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律师要与自己的委托人保持密切的联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说服当事人放弃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从而促进公民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就委托事宜而言,律师不可避免地要与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充分的接触,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促进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的规范运行,确保国家统治秩序和市民社会秩序的有序与稳定。

在当事人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律师实际上成了公民与政府相互沟通的桥梁,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公正司法的重要的法治资源。

此时,律师既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也成了国家正确行使权力的监督者。

当然,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正义有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由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冲突,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法官正是在双方律师因不同的利益而追求的过程中,了解和厘清了基本的法律事实,了解了应当怎样处理才能够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官正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了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决。

从这个角度宁波律师相信很多法官都有一颗虚怀若谷的心,渴望与律师一起汲取诉讼中的法律智慧。对于法官而言,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

同时,法官对律师的尊贵,既源于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更是源于对当事人的尊重。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和律师这个职业。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诉讼活动不能成为经验和技巧的简单表演,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诉讼寄托着深刻的人文关注和法治理想,我们应当坚持“有理讲在法院,有事办在法院”,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法律、熟悉案情以及加强自身职业修养上,而不是吃力于拉关系、搞攻关,为了金钱、名誉而屈从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沉溺于斩不断理还乱的人情往来中。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官和律师这两大职业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都能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两者的关系是健康的。但也有极少数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这种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更有其者,一些无良法官和“讼棍”律师联手织就了一张“黑网”,使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市场化”。为更好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处之道,要让法官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也要让律师明白拿到执业证书后肩负的社会职责与义务。

在宁波律师看来,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要严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法官与律师的“权钱交易”是见不得人的,是违法的。可能因为一次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职业不保,甚至连自由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法官和律师都务必牢记在心。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法官对律师不尊重,这种不尊重主要表现为不尊重律师的意见,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有个别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做法,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加以认真分析、评价和听取。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怒责,或尖刻讥评,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甚至出现最近媒体报道的,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多次折腾外地律师这样损害司法工作者形象的事件。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正当要求,甚至也频繁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将其轰出法庭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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