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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相处之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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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律师按: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某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激怒代理律师的新闻在司法圈里传得沸沸扬扬,一直以来有共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说法,但究竟如何理清、理顺、摆正法官与律师两者的关系?如何形成健康、良性的职业共同体?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宁波律师相信很多律师有同样的感受,在审判实践中,与律师打交道最多的是法官,法官接触最多的也是律师,处理好双方的关系,不但是妥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关键,更是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律师和法官作为维护国家法治这驾马车上的“两个车轮”,都是推进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刻意地防范或敌意地设立“隔离带”。法官和律师深深镶嵌在法治社会蓝图中,应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共同承担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重任。法官与律师形成的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国家的两股重要力量和坚实脊梁,法治昌盛和民众福祉与两个职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

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共性

宁波律师认为这些职业共性包括:

(1)法官和律师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

(2)法官和律师都是以解释、适用法律为其职业,所从事的都是法律专业工作,都是在操作法律、运用法律;

(3)法官和律师有着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思维习惯,有着共同的伦理规范和法律信仰。可以说,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法官与律师的差別

宁波律师将差别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社会角色不同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代表公权力处理各种冲突和纷争,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而律师是为当事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具有民间性,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兼有法律人和经纪人双重身份。

履行职责不同

律师作为一方当节人的代理人,其职业特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总是要从被代理人的角度,说服法官,追求胜诉,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其视角是单一的和单向的;而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一定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其职业特性决定了他要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节实证据的实际情况.要采用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视角。

工作方式不一样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相对超脱的裁判者角色,因而在宁波律师看来,法官的工作是静态的;而律师是动态的、积极的,主动进行证据搜集,主动提起诉讼。如果说.“我说故我在”是律师的真实写照,那么“我思故我在”则应足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用一个不恰与的比喻,法官是“守株待兔‘,律师是“主动出击”,律师要“善辩”,而法官要“慎言”。

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应当以“维持工作关系”为宜,双方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律师依法充分表达”和“法官独立公正判断”的关系。

律师在诉讼代理活动中,要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最大限度地争取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权利,通过法庭这个公开场所,向法院进行充分表达和陈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对律师的上述行为,法官要给予充分的理解。有的法官存在偏见,认为律师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时是给法官的审理和哉判制造麻烦,是在胡搅蛮缠;有的法官认为律师使案件复杂化,是在“搅浑水”;甚至在有些法官眼里当事人是灰色的,律师的收入是灰色的,律师也是灰色的。宁波律师想对这些法官说,你们的这些认识是大大的偏见。

作为法官,应当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律师,而不是指责和压制律师。不理解,就会在法庭上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冲突,庭审就容易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法官要把案件审理好,应当认真、耐心、仔细地倾听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不能认为自己已经清楚了,去压制双方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和陈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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