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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相处之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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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按:接上文《法官与律师相处之道(上)》、《法官与律师相处之道(中)

要改变前文所述的现状,法官必须转变思维和理念,正确界定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定位。

作为法官,既是法律的卫道士,又是法律的布道者。法官的言行举止既应体现法律的威严,也应该通过自己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尊重,散发出法律的文明光芒和解决纠纷的独特魅力。一个办得好的案件,一定是双方尊重、欣赏的结果,法官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而不是先人为主,简单化地对案件有一个认识态度。法官在没有全部听取代理律师对案件和对法律的陈述之前,很难作出最为公正的法律裁判。所以,要让律师充分表达,必须让律师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要改变法官中浓厚的“官”意识或权力支配意识,学会平和地、理性地尊重当事人和律师。

另外,宁波律师认为,从律师角度,律师如何去影响法官呢?最有效、最令人信服的是从证据入手、法律入手。法庭不是诉苦的场所,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打动法官。律师应当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指出对方证据的瑕疵和错误,紧紧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辩论,让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近些年来,据宁波律师的观察,有关律师犯罪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违背职业道德,盲目迁就当事人;违反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不顾案情事实,片面追求轰动效应;非法取证,包庇犯罪嫌疑人。一些律师,凭借自己对所谓法律“空档”的研究,在诉讼中随心所欲,玩弄法律,放纵罪犯。甚至与被告人亲属沆瀣一气,合谋坑富被害人,充当掮客,诈骗委托人。

法律的功效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禁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禁止分歧;不是要混淆是非,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正确的措词提供确实的事实。无论我们的案件是大还是小,无论这一案件的影响面是宽是窄,在这当中,律师都要公正、正道、正派、正直。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将这个行业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平台,而应将其视为承担社会责任的舞台,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成为律师的终身追求。

对于法官“判断”案件的基础和思维方式,律师应当给予必要的理解和尊重,并且争取当事人理解、接受裁判的结果。法官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个人行使审判权,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连知法、懂法的律师都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进行职业宣誓时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

同时,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处之道,宁波律师建议立法机关也需要在制度上下工夫,主动帮法官与律师建立相对稳定、畅通的交流沟通机制。定期共同策划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案件分析,积极推动富有建设性、实用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在制定相关规则时,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共同探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另外,在法院和律协培训活动中,互相遨请双方代表进行交流、讲授,同时互设投诉专线,对违法违纪法官与律师坚决査处,逐步建立起相互测评、相互信任、共同提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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