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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名换姓?没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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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按:从60年代取名建国、建平,到90年代的伟、鹏、峰、磊,再到00后的浩、轩、子、梓等,国人的姓名也有比较明显的时代特征。朗朗上口又饱含美好寓意的名字将陪伴一生。由于父母离婚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会有人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改名是不是“叫啥都行”“想改就改”?正确的途径又是怎样的?除了姓名可以更改,民族能不能自由选择?今天,宁波离婚律师就来聊聊改名那些事儿。

父母离婚后,能否单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宁波离婚律师答:原则上不可以。虽然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父母离婚后,未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单独要求更改子女姓名。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如果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责令恢复原姓氏。

如果遇到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恢复原姓名,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

除了选择父母姓氏之外,还能选择哪些姓氏?

宁波离婚律师答:一般情况下,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也就是说,除了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之外,孩子还能选择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包括继父母等的姓氏也是可以选取的。同时,考虑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有些民族甚至是没有姓氏的,所以少数民族可以按照本民族的文化和风俗习惯选择姓氏。

成年人能否随意更改自己的名字?

宁波离婚律师答:成年人原则上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但是,不同的地区是否可以更改姓名的情形是有区别的。通常来说,名字有违公序良俗的、名字有冷僻字的、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等等是符合更改姓名条件的。

以宁波为例,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更改姓名:

1、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2、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4、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5、父母离婚、再婚的;

6、有其他理由的。

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一位名叫“郑云长”的男士因为与“关云长”相似,长期被同事朋友取笑,因此申请变更姓名。根据当地的户口登记规定,由于这一姓名的谐音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也不包含生僻字,因此没有准许郑先生的改名请求。由此可见,法律虽然规定公民有权行使姓名的变更权利,但对于公民而言,更改姓名也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不是无禁止条件地随意更改。

另外,宁波离婚律师提醒: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存在姓名或姓名的谐音给当事人造成一定困扰等一系列可以改名的情况,也不能办理姓名更改,以宁波为例: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7、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特殊情况。

各地区规定不能变更姓名的情形,通常包括公民因民事、行政或刑事,其人身自由正在受到限制或正在接受调查、或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

对于成年人的姓名变更,各省份都会进行限制,如果公民变更姓名不加限制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和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公民姓名与其在求学、就业、婚姻、商业交易、社保等领域密切相关,如果允许其随意变更姓名,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家对公民身份的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尤其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后,各地公安机关所采集的身份信息已上报给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如果允许公民随意改名,会增加公安机关对于户籍管理的成本。

如果父母是少数民族,孩子的民族该怎么确定?

宁波离婚律师答:原则上根据父母一方的民族定,但不局限于生父母。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宁波离婚律师结语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一个人的姓名会伴随其一生,频繁的更改姓名不但不利于社会管理。起名也好,改名也罢,婚内或者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更改最好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来进行处理,若子女有了一定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改名也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名字并不是“叫啥都行”,也不是“想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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