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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救助流浪犬,为何成了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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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金华一警犬被当做流浪狗带走救助,救助夫妻因涉嫌盗窃警犬被刑事立案,涉案女士称,她与丈夫将一流浪狗带回家救助,却被警方认定为盗窃警犬。夫妻带走“放风警犬”被问罪,偷犬还是救犬得分清 又是一起警犬“被盗”案件,还是同一条警犬,不觉得蹊跷吗?

进展追踪:据11月3日最新报道,浙江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日前已做出撤案决定,并解除取保候审。应女士出示撤案决定书显示,撤案原因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夫妻救助流浪犬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的消息,张律师以为是杜撰的假新闻——这明显是“无因管理”的好心救助,与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哪里有一毛钱关系?为了排除是网友朋友“圈粉”编故事,搜到官媒消息才“放心”——律师的职业习惯就是对任何消息都要求“来源合法性”。

事情的前因后果相信很多读者都关注了,张律师简单介绍一下:

近日,家住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发文引起热议,夫妻二人因为救助了一条德国牧羊犬而遭遇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生活受到诸多干扰。应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今年6月的一天,她与丈夫晚饭后出门,看见一只德国牧羊犬在垃圾桶旁翻垃圾,自己看了很可怜,因为平时经常救助小动物,所以便将其带回了家。没想到几天后,当地派出所找上了门,警方说这是警犬,他们的行为属于盗窃。办案民警告诉应女士夫妇,此前已有人因为该狗而被刑事处罚过。应女士夫妇告诉记者,该警犬身上并无任何犬类身份信息,而且在他们办完取保候审手续从派出所出来时,又看见该警犬在相同的地方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财产型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中“夫妻救助流浪犬”,明显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构成盗窃罪?此外,公安机关自称警犬丢失,又自行侦查警犬丢失案件,明显违反了回避原则,其调查取证也因为程序违法应该不予采信。

警犬在垃圾桶旁翻垃圾,夫妻将其作为“流浪犬”带回来救助,既没有卖给他人,也没有在“狗主人”几天后找上门来拒绝归还,这完全符合“无因管理”规定,公安派出所“正确姿势”应该是对这对夫妻的救助行为予以感谢,并支付“无因管理”费用。本案中派出所竟然把救助“流浪警犬”的夫妻当成“盗贼”予以刑事处罚,请问故意犯罪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何满足?夫妻将流浪犬领回来,已经做出了合理解释,公安机关执意将其定罪,如何解释公安机关行为的合规性?

具体来分析,张律师认为有如下几个疑点:

1.本案定性不妥。

盗窃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无充足证据来证明夫妻两有盗狗、卖狗的前科,我认为“救助流浪狗”是人之常情,存在相应的合理怀疑,抗辩成立,不构成盗窃罪。

按照公安通报的描述,事发时,涉案警犬不是特种犬,而是“便衣”,一般人很难区分开来;同时也不在派出所的控制之下,而是在垃圾桶前,没有签绳,处于公共空间中,属于“遗失物”。

即便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想拥有这只狗,要求返还不配合,顶多也只能构成侵占罪,需要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解决。

夫妻两既没有为狗找主人的义务,也不具有当即能找到狗主的可能,法律不该强人所难。

2.对警犬管理不善。

同样一只狗,此前有两位拾狗人获刑,我不敢做动机诛心,妄言警察同志们在钓鱼执法,玩仙狗跳。但至少对这只烈犬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没尽到登记、牵绳的普通养狗人义务。你置一只名犬于公共区域,又不加以控制,让别人不心生怜爱或占为己有的期待可能性,基本为零。

何况,真要咬伤人了?谁来处理?谁来负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警犬咬人亦无侵权特赦。权责相统一的道理,执法者应该清楚。

(看新闻照片这条狗还在原来的垃圾桶翻食,相当凄凉。)

3.关注退役的英雄。

张律师看过一部美剧,叫做《无耻之徒》,最近两集是说主角卡尔,为了被推荐上西点军校,不得不参加社区服务,用毒气“安乐死”退休警犬的情节。这位小混混出身却有军队梦的男孩,看着年老体衰的狗们,想到它们此前的工作,觉得兔死狗烹太过残忍,下不了手,只好花钱出力将其圈养在地下室,等待自然死亡。尽管他曾是个贩过毒的小混蛋,此刻我也能感受到他身上的人文气息。

我在法援工作时,也接触过不少上访的越战老兵,他们负伤退役后并没有享受到“转业”的工作待遇,也没有其他的安置补贴,晚景相当凄凉。

不让过往的英雄落泪,流离失所,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在警犬身上,其实同样成立。它们可能不是网红,没有坐拥几百万粉丝,长得一点都不萌、更不蠢,但依然有过自己的价值。

如果这种咄咄怪事发生在落后地区,例如“李鬼”借助会见机会从看守所带走犯罪嫌疑人却要问责“李逵”的大庆,以及的哥与摩托车主争执摩托车主心脏病突发死亡却把明明是于意外事件当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哈尔滨,我会觉得虽然荒唐但可以理解。但浙江属于发达地区,竟然也发生这种自己丢失了警犬却诬赖好心救助的市民“盗窃”,即使派出所警察法律素质不高情有可原,那么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如何把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司法人员与执法人员。明明是派出所警察失职丢失警犬被好心人当成流浪犬救助,不去问责丢失警犬的责任,却把好心救助者当成盗贼刑事处罚,这些人如何能够胜任依法治国职责?是时候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预审部门“把关人员”全部换上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人员或干脆全部换成公职律师了。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公通字〔2011〕30号)第三条 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警犬作为技术装备配发,各警种应当根据警务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装备警犬”。丢失警犬属于丢失技术装备,警犬技术人员不问责却找好心救助者——不问苍生问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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