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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初婚年龄放在唐代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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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海市妇联公布了一份《改革开放40年上海女性发展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女性初婚年龄大幅提高,已经从2015年的28.5岁一跃超过30岁。出人意料的是,据上海社会科学院数据表明,上海男女不婚比例在国内并不算高,低于北京、天津、重庆等城市,总体婚姻状况偏向于传统。这种高婚育年龄-低不婚率的反差,使得社会对上海女性婚嫁难题越发焦虑。

尽管30岁的初婚年龄放在国际一线城市属于中等水平,但考虑中国保守婚恋的国情,张月红律师认为有必要从纵向历史去看待初婚年龄是30岁的女性在婚恋较为自由的唐代是什么水平,当然只是客观引用一些数据,不掺杂任何个人价值审判,只是提供一个视角。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嫁娶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内容。从人口角度来看,初婚年龄对于考察人口的繁衍、家庭人口、家庭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初婚年龄研究中,由于男子存在多娶及其他的不确定因素,女性初婚年龄与人口生育及其密度直接相关,所以,研究女性的初婚年龄比男性更具有实际意义。

婚姻乃人伦大事,自古以来,礼制对婚龄有明确规定,唐初男女的结婚年龄就是依据礼制而定,《礼记·内则》云: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即男子三十、女子二十方可婚嫁,但是,这一规定似乎是理想化的产物,与历代的事实婚龄有一定距离。

《女史箴图(局部)》

唐初期政令女性最低婚龄15岁

唐代社会对适婚年龄的理解可以参见政治学家、史学家杜佑写的《男女婚嫁年几议》,他条引孔子语: “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认为男子二十岁既冠、女子十五岁既笄,就是当时礼制认可的婚嫁下限。

所以,唐太宗年间初次确定男女婚配年龄时,就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唐会要》卷83《婚嫁》太宗贞观元年(627年)二月诏日:“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并须申以婚媾”。

从这个时期民间实态的婚配状况来看,女性初婚年龄与诏令规定基本一致,女性初婚年龄在笄年(通常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尤其笄年是一个标志性的年龄。

如《旧唐书·列女传·樊会仁母敬氏传》所载列女敬氏,生活于唐代初年,十五岁出嫁。再如永徽二年(651年) 邳国夫人段氏十八岁时出嫁,不仅太宗朝许多家庭按照这一婚龄安排嫁娶,此后的唐高宗、武则天,以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也是如此,如韦夫人胡氏(647-725),也是十五岁之后出嫁,再如《丰王府户曹陇西李府君夫人王氏(698-748),十七岁出嫁。

但是,并非所有家庭都执行朝廷的婚龄规定,有些家庭与此不同,其中包括皇家公主和低级官员家庭,早婚的实例,将仕郎王夫人姬氏(622-655):姬氏十一岁就嫁为人妇,属于典型的早婚,故墓志亦称“早适”;还有长乐公主(621-643),出嫁时才13岁,还没到笄年。

超过笄年的实例,如宣州刺史上柱国西平县开国公李夫人刘氏(616-670), 二十一岁才嫁入夫家。甚至还有三十多岁初嫁的女性,如太子典设郎郑夫人崔氏(689-755), 36岁初嫁,属于真正的晚婚,在当时已属于极不正常。

但是,从整体来看,低于或超过规定婚龄的女性,并非占主要比例,只见于少数家庭。

皇家女也被“剩”?十一个县主同月出嫁

到了唐玄宗,边疆征战频仍,赋役加重,劳动力欠缺,国家对人口需求不断增加,于是,婚龄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有所降低,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唐玄宗敕令: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事实上,由于现实的需要,男女初婚年龄可远远低于礼制规定的标准之下,这种状况在百姓的实际婚配中也有所体现。如贞元六年(790年) 三司试太常卿秦夫人孟氏十岁出嫁,又如太常少卿清河崔夫人郑氏( 766-813)出嫁,年仅十一岁。虽然她们当时初婚年龄均在十五岁之下,但符合诏令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安定对婚龄及人口增殖的影响。

尤其是在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对战乱波及地区的婚嫁年龄影响很大,尤其很大程度延迟了当时女性的初婚年龄,出现一些大龄出嫁或待嫁的妇女。如杜甫大历年间在夔州所见“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更遭丧乱嫁不售,一生抱恨堪咨嗟……至老双鬟只垂颈,野花山叶银钗并”。看来这些女性终身不得嫁了。

战争乱离对当时达官显贵的家庭婚嫁的影响也不小,墓志能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如《皇堂姑博平郡主墓志》中的博平郡主(732-780),她及笄待嫁之时,适逢“安史之乱”,婚配只好推迟至战乱渐息的肃宗乾元三年(760年),这时她已经将近30岁了,成为真正的大龄青年。

其实,不仅仅博平郡主如此,战乱破坏了皇宫中正常的生活,专为皇亲设置的礼会院废弃不用,不少的皇族子弟也不能以时嫁娶,前后达十余年之久,一直到唐德宗即位,朝廷才有空管这事,结果出现了公主、郡主、县主在同一年同一个月接二连三出嫁的趣闻。

凡皇族子弟,皆散弃无位,或流落他县,湮沉不齿录,无异匹庶。即德宗即位,以时婚嫁”,岳阳、信宁、宜芳等十一个县主在同一年同一个月出嫁。但是,她们出嫁时年方几何呢?据张律师查阅,她们的确切年龄已经无从知晓,不过,其中应该有像博平郡主一样的大龄剩女。

寒门女性贫贱难嫁,三十岁结婚仅占1.62%

在唐德宗之后,男女婚嫁趋于正常,朝廷再也没有出台相关婚龄规定,女性出嫁年龄大致恢复为笄年之后至二十岁之间。根据该时期出土的墓志铭,女性出生、出嫁于不同时期,但她们的初婚年龄在15至20岁之间占绝大多数,而20岁以上的就很少,这也间接说明了唐代中后期女性的初婚婚龄一般在这个时间段。

唐代中后期妇女晚婚也依然存在,而且由多种因素形成,有因战乱而婚嫁晚迟,如白居易有一个写战乱之苦的诗: “近代多乱离,婚姻多过期。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迟”,有因家庭窘迫而晚婚,如贫苦的百姓家庭因无嫁妆或为了交纳赋税,致使女儿长期滞留,如元稹在《织妇词》所言,“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桃纹嫁不得”,再如《寒女行》: “寒女命自薄,生来多微贱。家贫人不聘,一身无所归”。

不仅普通百姓家庭,有些家境拮据的低级士宦家庭亦然,如《唐故右监门卫胄曹参军故夫人京兆韦氏墓铭》中有一名女性韦氏(798-824),在韦氏的本家,身为监察御史的兄长要抚养包括依养的外甥、未出嫁的妹妹韦氏在内的全家人,应该说家庭窘迫,所以,韦氏出嫁时已是二十五岁。有因经常随家奔波而婚嫁推迟。如《唐故陇西李氏十七娘墓志铭》中的十七娘(834-857), “自汝襁褓,迨至成长,廿年间,吾南北宦游,绵历万里,辛勤道路,羁苦两京”,意思是十七娘的父亲带着一家老小奔波宦游,家境不佳,又没空管子女的婚娶,致使女儿年近三十还待字闺中。

历史学家张国刚先生将《唐代墓志汇编》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两书提供的女性婚嫁数字进行全面统计,得到247例可用样本,经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唐代女子出嫁的年龄表现出如下分组特征:以18岁为最多(37例),占247例总样本的14.98%,15~19岁为大多数唐朝妇女心中的最佳婚龄,在这个年龄段婚嫁者有6146人,占统计人数的59.11%。其次的结婚年龄在13-14岁年龄组.(33例)和20—22岁年龄组(35例),各占总统计人数的13.36%和14.17%。这样,13—22岁结婚的妇女(214例)占了所有样本的86.64%以上。唐朝人心目中的早婚年龄是11—12岁,超过23岁结婚的女子被认为是晚婚。其中尤其30岁以上结婚为罕见,仅占总统计人口的1.62%左右。

建国后的初婚年龄一度被《婚姻法》“惊吓”

其实直到民国、建国初期为止,女性初婚年龄也是和唐朝一样大体维系在15-20岁,从民国时期各地地方法院婚姻案卷统计:当时法定婚龄为女16岁、男18岁,而实际上10~15岁结婚的并非少数,女性初婚低于16岁的约占成婚妇女的28%。

据《民国33年(1944年)省会警察局户口统计报告表》:全年登记在册的结婚男女中,未满18岁的女性占45.57%;18~34岁的女性占总人数的50%;36~45岁女性占总人数的4.4%;46岁以上基本视为再婚,不考虑其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男女两性的初婚年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以肉眼可见的速度逐年攀升(如下图)。

1950年,国家在宣传婚姻制度时强调废除早婚,规定法定最低婚龄为女18岁、男20岁,各地城市开始提倡晚婚。1949年,我国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19.7岁,1959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1岁。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举国上下号召晚婚晚育,女性初婚年龄大幅度提高。1977年和1980年,分别为25.1岁和25.3岁,之后有一个回势。

张律师是这么理解的:晚婚现象在70年代末期较为普遍,早婚现象在80年代中后期有所增加,其原因在于1980年9月10日《婚姻法》颁布后,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导致整体婚姻年龄的提前。

适婚人群从1970年的早婚型向1979年的晚婚型转变,故在70年代出现一定程度的女性初婚年龄上升,即“婚姻堆积”现象,而在80年代期间,再从晚婚又回归于早婚。特别是1981年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延迟后,处于之前合法婚龄的人口出现大蜇堆积,男女之间的性别比例失衡,导致男性“初婚拥挤”的现象。在80年代末期,整体婚姻状况进入较为稳定的自然增长模式阶段。

非常有意思的是,张律师也发现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第一个版本《新婚姻法》对平均初婚年龄也有显而易见的影响,根据1980年和1981年分月份的男女平均初婚年龄上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下降最快的是新婚姻法颁布后的最初几个月。1980年9月10日新婚姻法公布之后,平均初婚年龄就紧接着下降。1980年10月,男性平均初婚年龄比上月下降了0.4544岁,女性下降了0.4755岁。当月的初婚人数也比前几个月有大幅度的增加;11月,男性平均初婚年龄比上月更下降了0.493岁,女性下降了0.625岁。在一个月之内发生如此大幅度的下降,几乎是绝无仅有的。这说明各地普遍存在抢时间去结婚的热潮,即男女双方在年龄不够法律规定却已经确定缔结婚约,因为担心无法注册登记,因而要抢在《婚姻法》刚刚公布,尚未完全落实和严格实施的情况下尽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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