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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孩已找到,如何追究其父母报假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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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按:昨天,疯狂的朋友圈再一次上演。这一次的主角是温州乐清一个11岁的小男孩。继“滴滴女孩受害案”后时隔几月,乐清这个地名又一次充斥在众多网民们的眼中。 乐清11岁男孩黄政豪在失联后的第六天,终于找到了!孩子平安!
然而,12月5日凌晨2时,乐清公安的一则警情通报却让广大热心网民再度寒心。这次举国关注的事件真相竟是该男孩母亲与舅舅为报复孩子父亲联手炮制的虚假警情。据早上11点的最新消息,男孩妈妈已被警方控制。

借信息技术的东风,媒体资讯行业日益发达,随着计算机存储成本的下降,存储数据的量激增,人类每天产生2.5个五万亿字节的数据量,我们每个人作为信息接受源,每天接收到的数据相当于《时代杂志》770年的文字量。在数据的海洋,民众参与网络舆论的积极性愈发高涨,不断发出呼声的欲望也愈来愈高。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本是言论自由高度发达的春天。但随之裹挟而来的也有大量的网络不实言论,其中,一些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需要由刑法加以规制的地步。

近些年,宁波律师也屡次见识了通过隐蔽的网络空间发布不实言论,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很多不能明辨是非的网民很容易成为这些不实言论的拥趸者。网络造谣者仅仅通过在网上发布言论,就能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与破坏力。

从一系列的网络谣言案例宁波律师观察到,其中大多还是被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罚款这样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也有以刑事案件处理的。

网友几天来的舆论接力最终却要面对如此狗血的剧情,吃瓜群众毫不犹豫地愤慨了,男孩小黄的家属不仅消遣了民众的同情心,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那么对该事件编造警情的家属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怎么样的刑事责任?宁波律师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读者厘清其中的法律罪名和法律责任。

壹:小黄的母亲和舅舅涉嫌什么罪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80%的可能性:行政责任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所虚构的事实包括虚构、传播的各种谣言,谎报的险情、疫情、警情等。宁波律师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编造、传播的谣言中既包括恐怖信息,也包括其他信息,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与恐怖活动或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那么则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理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即可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观故意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谣言而散布,不影响行为的构成,只要行为人有意追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均可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如果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传播,以追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最后也实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则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的可能性:刑事责任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其罪状表述为二种行为,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部分人认为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还有一个构罪条件必须是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由于虚报警情之人并没有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予以传播,也不能构成犯罪。宁波律师认为,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予以传播”,并不限于编造信息行为人自己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予以传播,也包括放任他人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予以传播。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罪名系选择性罪名,编造和故意传播是两种行为,可以选择适用,并没有要求编造者必须要有自身的传播行为。

二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201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因此,参照上述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后,不仅仅包括传播,也可以包括放任传播,即放任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予以传播。

三是刑法解释之争不是简单、低层次的字面解释之争,解释是通过把价值运用于事实,从而对事实的性质作出是否符合法益保护的判断。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存在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立场之争,但不管是形式解释或实质解释,均反对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进行形式的、机械的解读。在对刑法规定进行语义解释时,如果某一行为并未被通常语义所包含,则须进一步辨别是否在语义的射程之内。文字当它被可能的语义所包含,但存在多重含义时,需要采取其它方法最终确定其含义是否存在实质正义。宁波律师认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是停留在字面理解之争。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去考量是否有科以刑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编造警情,由自己去传播和放任他人去传播,在法益的侵犯上并没有大的区别,理应包含在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之中。解释方法既可扬善惩恶,也可助纣为虐,此时需要解释方法予以扬善惩恶。

综上,本案编造虚假警情并放任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予以传播,可以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贰、小黄的父亲会不会受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会不会受行政甚至刑事处理?

不会。这个问题宁波律师可以换个角度来问各位读者,对虚假警情信以为真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是否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必要条件。对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等,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认识有误、主观判断能力低下而信以为真,并向有关单位、机关报告的,即便影响了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的,由于行为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因而也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叁、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中的谎报警情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中的谎报案情?

宁波律师在此提醒: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的谎报警情,主要是指编造火警、治安警情等情况,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警情,通过拨打110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中的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案件当事人故意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或者提供并不存在或者未发生的违法事实。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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