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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无罪背后的罗生门 女方主动自愿,且曾反复索要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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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明尼苏达州检察官表示,不会对中国亿万富豪刘强东提出性侵指控。京东集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在一名中国女学生指控他性侵后于8月31日被明尼苏达警方逮捕,后来获释返回中国。

明州亨内平郡检察官麦克·弗里曼发表声明说

“经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性犯罪组的彻底调查和四名性侵问题资深检察官的认真审议,兹判定存在严重证据问题,不大可能提出可排除合理存疑而定罪的刑事指控。”

声明还说:

“与许多性侵事件案一样,这是一个复杂的局面。与其它一些性侵案类似的还有,嫌疑人坚称性行为是两厢情愿的。我们审议了监控视频、短信、警察随身佩戴的摄像机拍下的视频和证人陈述,明显的是,我们无法达到我们的举证责任标准,因此无法提出指控。由于我们不希望让那位年轻女子再次受害,我们不会披露细节。”

事发时,45岁的刘强东在明尼苏达的大学参加一个工商管理博士班项目。一名中国女生指控他强奸

美国法院因何对刘强东不予起诉

检察官的声明虽然没有披露一些证据方面的细节,但是叙述了一些媒体报道过的事情并解释了为什么不提出刑事指控。

弗里曼的声明说,8月30日,刘强东和众多朋友与同事在一家餐厅用餐,受邀者包括一名21岁的女学生。吃过饭后,这名女生和其他人与刘强东一道乘车回家,最终在当夜回到她在大学附近的公寓。声明说:

“几小时后,在8月31日凌晨,那名女子的一位同学兼朋友报警。警员赶到该女子弹公寓,与她和刘交谈。根据他们从那名女子获取的信息,警察终止了登门查询,将刘带回他的酒店。刘在同天晚些时候在明尼苏达大学被捕。”

检察官的声明说,由三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组成的检察官团队审议了证据,检方发现,部分证据包括中文交谈和短信,这些被翻译成了英语。该证据包括警察随身佩戴的摄像机拍下的视频,视频录下了刘与那名女子在她公寓内的交谈,以及后来两人在刘被带回酒店之前的私下交谈,而且是这名女子提出要私下交谈的。

声明说:

“这些交谈的内容,以及其它所有证据,包括那名女子和其他人的陈述以及多个监控摄像头,不支持在本案中提出刑事指控。”

检方决定不提出指控后,京东股价大涨5.88%。京东发言人对美国明州检方的决定表示“欢迎”,并说,“京东集团将继续致力于为全球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最好的服务,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刘强东本人在微博上说,“这个结果证明了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但是他说,他的行为给他的家庭、特别是他的妻子“造成了巨大伤害”。他说,希望妻子“可以接受我最诚恳的道歉,我一定将竭尽全力去弥补此事对家庭的创伤,重新担当起丈夫的责任”。

路透社报道说,指控刘强东性侵的女生的律师威尔·弗罗林抨击了检方的决定,并说,这说明了为什么性侵受害人不敢站出来的原因。这位律师说,将会说出“她的故事”。

美国法学博士、美国检察官王瑞恩解析背后的法律

对于刘强东性侵案的不起诉决定,来自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曾经在明尼苏达州拉姆西郡检察院(Ramsey County Attorney’s Office)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王瑞恩回答了网友的下列问题:

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检方不起诉?

A:一方面是证据是否会被采纳的问题,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正如检方在声明中提到的,他们面对「严重的证据问题」(“profound evidentiary problems”)。有媒体将其理解为存在「证据瑕疵」,这不太准确。在国内的法言法语中,「瑕疵」一般指取证过程存在问题,而个人基于公开报道揣测,刘强东事件的主要证据难点不在于此。

检方可能面临最大的障碍,可能在于证据规则上对于「传闻」(hearsay)的排除。「传闻」的定义是:
「除声明者在庭审或者听证过程中发表的以外,用于证明所宣称事情真实情况的声明。」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有点绕,举个例子:

假设 A 的助理 B 对 C 说: 晚上来酒局吧!C 想要证明 A 的助理邀请了自己,但如果 B 无法作证,那么「晚上来酒局吧」这段话有可能被作为「传闻」而被法院排除,因为 B 是声明者,而声明者不在庭上。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警方的陈述包含了大量引用他人言论的成分,就会带来「证据问题」。(当然,传闻规则也是有例外的,不多展开,只是为了说明存在难度)。

其次,是合理怀疑。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根据澎湃新闻所引用的刘强东律师声明(刘强东律师: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女方曾反复索要钱财),的确有几处事实可能让陪审团对于是否存在自愿而心生疑虑。(有趣的事,我并没有找到这份据称是由 Jill Brisbois 律师作出的声明的英文版,如果有朋友看到了希望能帮忙甩个链接。)

不起诉等于无罪吗?

A:这个牛角尖或许值得一钻,虽然现在看来没什么区别。有罪 / 无罪是陪审团决定的,而是否起诉是检察院决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理论上(注:此处无意带有偏向性,只谈理论可能)检方在未来仍有可能重新作出起诉的决定。美国法律中有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宣布无罪或者已经被定罪,那么不能就同样或相似的事实被再次起诉。

然而,美国法律并不禁止检方在起诉并撤诉之后,在不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下,在未来重新起诉。同样,也不禁止检方再决定不起诉之后,在未来再次重启调查并起诉。

当然,这只是理论可能,就跟中国男足出线一样。

接下来女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A:明尼苏达州法律中不存在类似国内「刑事自诉」的机制,当事人在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无法自行发起刑事诉讼。

但理论上,尽管存在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还可以就相关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burden of proof) 会低于刑事案件。

根据 AP 报道,当事人的律师 Wil Florin 的确在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但理论上,尽管存在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还可以就相关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burden of proof) 会低于刑事案件。根据 AP 报道,当事人的律师 Wil Florin 的确认为应采取民事诉讼。

https://www.apnews.com/438b2c2eee674528a2535c65be19dc9a


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可能被缺席判决,而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在程序规定期限内没有应诉,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决(default judgement)的。另一点不同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第五修正案保护,可以拒绝作证。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强制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作证。

 

 

文章来源 | V.O.A

图片来源 | 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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