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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基本案情
宁波籍老人牟某东与老伴两人一辈子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大儿子大学毕业留在了宁波,现在一家外企工作。两个女儿成年后均已远嫁在外地,小儿子牟某凯先天有点残疾,和自己住在一起。几个子女除了小儿子外毎个人经济条件都不错,唯一让他放心不下的是这个小儿子。
小儿子牟某凯因为腿残疾,一直没有找到对象。在牟某凯三十岁那年,经亲戚介绍方才认识了来此处打工的晓丽。晓丽对牟某凯并不满意,但是看到牟某凯人还算本分老实,且他们家经济条件还算不错,经过大半年的相处,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
据宁波离婚律师了解,牟某东年轻时跑过船,也算有点积蓄,后来年纪大了跑不动了。就在家收购粮食,生意做得还算红火。牟某凯初中毕业就跟着牟某东做生意,但是牟某凯因为残疾再加上人比较内向,始终无法独当一面。
牟某东夫妻两人考虑到自己年纪越来越大,不可能一辈子帮着儿子。于是夫妻两个商议,在县城为牟某凯买了二间门面房。牟某东夫妻两个考虑,有一天自己不在了,牟某凯自己做粮食收购不行,但是可以利用这二间门面房做一些小生意。夫妻两个购买商铺的事情始终在瞒着所有的子女,商铺买下后登记在牟某东的名下,夫妻两个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将该二间商铺交给小儿子继承。写好后牟某东就一直保管着遗嘱,准备在自己实在不行时再交给牟某凯。
2008年牟某东妻子因癌症去世,2010年牟某东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去世。子女们在整理二位老人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和房屋产权证。父母亲去世后,牟某凯就利用这二间门面房开了一间小超市,因为市口并不是很好,经济上只能说是勉强可以糊口。看着別人家里过的红红火火,自己的日子过得越来越艰难,晓丽告诉宁波离婚律师十分后悔自己的选择。小夫妻两个经常为了经济问题发生争吵。
2012年晓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牟某凯名下的二间门面房子。后来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关于财产并没有处理。2013年晓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要求分割牟某凯名下的这二间门面房子。
宁波离婚律师总结审理要旨
庭审过程中晓丽提出,被告名下系争房产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遗嘱中确定归牟某凯继承,但是原被告属于夫妻关系,该遗嘱并没有明确将自己排除在外,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的房产。宁波离婚律师代理被告牟某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牟某凯认为系争房产系自己父母亲考虑到自己残疾的事实,遗嘱给自己继承的财产。取得该财产时原被告虽然还在婚姻关系期间内,但是该财产仍然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原告晓丽无权分割。法院组织两人进行了调解,考虑到晓丽现在的生活状况以及抚养子女等情况,牟某凯同意补偿晓丽人民币5万元。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法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遗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否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不一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法》第十七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法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也做了规定。但是关于遗嘱继承的财产该法做了个除外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牟某东夫妻两人自书的遗嘱将系争房产交由小儿子牟某凯继承,该遗嘱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体上并无瑕疵,依法有效,牟某凯通过该遗嘱取得系争房产的产权。该遗嘱虽然没有“归牟某凯一人继承或者明确排除晓丽”的表述,但是牟某东夫妻两人的本意是要给自己的儿子,这也符合一般人朴素的想法。
立法本意中对遗嘱中确定归夫或妻的解释应该为:如果遗嘱给夫妻两人,需要明确写明,否则就是遗嘱给遗嘱中写明的那个人。
宁波离婚律师就本案来说,系争房产应当属于牟某凯个人财产而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晓丽无权分得该财产。但是牟某凯出于子女抚养等角度考虑自愿补偿,这属于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于法不悖,法院就此确认了两个人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