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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谈一场恋爱,不坐牢的那种 吴秀波出轨门的法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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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按:日前,娱乐圈纪委王思聪手撕吴秀波,吴秀波御用律师发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律师函,陈梦琳(微博名:陈昱霖)父母发公开信,吴秀波妻子再出来发声,金星则痛斥吴秀波和陈梦琳都有错,“要抓一起抓,公允辩是非!”……各方信息交错,媒体一片哗然。

吴秀波是不是渣男,人设垮不垮,不是今天讨论的主题,宁波离婚律师只关心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宁波离婚律师发现娱乐圈最近开始来狠的了,演员明星祭起“刑事大杀器”似乎成为潮流了。王宝强案件,王宝强这一方就把“小三”宋喆整进监狱了,职务侵占罪,判了六年。这么一看,宁波离婚律师倒觉得大战空姐的郎咸平也没那么可恶了,不知妻美的刘强东还是蛮可爱的,因为他们都没吴秀波那么狠!

根据吴秀波代理律师发出的《律师声明》,陈梦琳因“在微信上发布不实言论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先生”,现案件女方已经被刑事拘留。有一些读者向宁波离婚律师发问,陈梦琳真的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吗?

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其次,宁波离婚律师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陈梦琳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警方逮捕,至少表明司法机关认为陈已经满足了被逮捕的三个条件: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敲诈勒索是陈梦琳实施的;而且证明陈梦琳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证据基本查证属实。

那么,如果陈梦琳被逮捕的消息属实,宁波离婚律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陈梦琳确实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陈梦琳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有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如果后续没有其他舆论或者外界干扰,陈梦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大概率的,除非其未获得或者获得的数额非常少,可能以情节轻微为由被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最后,至于是否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需要看陈梦琳向吴秀波索取的钱款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吴秀波妻子爆料的陈梦琳索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属实的话,那陈梦琳很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目前在公安阶段,案情涉密,细节未公开,后续案件确实可能会反转。但宁波离婚律师纯粹从《刑法》技术层面讨论,情人分手索要分手费,到底会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是“强行”索要分手费,司法裁判文书网上不乏“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罪作为侵财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实现到期债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等合法的目的,而采取了一些暴力、胁迫手段,那么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可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分手费”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为合法但也没有明确为不合法,法不禁止即可行,所以因恋爱分手,而索要适当的“分手费”也是合情合理的,谦抑的刑法不应当对这种行为过度干涉,但是如果索要的“分手费”过高,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此时“分手费”的性质就变为敲诈勒索的财物,行为人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必须要限度应以心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观念来判断。回到吴秀波事件,陈梦琳如果索要的是她七年青春对应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数额从老百姓普遍观念来看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那么就不能说陈梦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那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不具有合理合法依据,成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吴秀波)钱款的目的了。

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让被害方感受到害怕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如果陈梦琳与吴秀波和平协商,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便“分手费”几百万、上千万超出了明显必要限度,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因为陈梦琳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具备,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如果陈梦琳采取了胁迫手段,如主动曝光自己与吴秀波之间婚外情的隐私,向吴秀波索要“分收费”,而且超出了明显必要限度,那么陈梦琳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在这里,宁波离婚律师还需要探讨揭露自己与明星的婚外情隐私,是否构成胁迫?政治人物、明星等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范围是不同于一般老百姓的,其婚外情被曝光是否构成揭露他的隐私存在争议,更何况是与明星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揭露的其实不仅仅是明星的更是自己的隐私。所以,宁波离婚律师个人认为,陈梦琳以揭露婚外情为要挟,是否属于胁迫手段,是存有较大争议的。

在吴秀波这个案例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公众人物婚外出轨”这件事情的隐私边界在哪里?狗仔队能不能曝光,当事人自己能不能说?是假话不能说,还是说连真话也不能说?

宁波离婚律师也认为是有很大争议的。宁波离婚律师个人倾向认为,陈梦琳揭露自己婚外情,这件事情本身并不构成对吴秀波的胁迫。此外,在这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大家容易忽略,就是陈梦琳所要揭露的“隐私”到底是不是事实?还是夸大的,甚至捏造的、子虚乌有的?

宁波离婚律师举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美国“沙利文”案,在言论自由或侵权之间,有很重要的评判原则:一是事实真相,二是主观上的明确恶意。我本人非常认同这个经典判例,当然没法在中国适用,但是基本的原则是明确的,如果我们说出真相,却要身陷囹圄,这绝对不是言论自由。

陈梦琳父母的《公开信》,里面似乎说到,吴秀波和陈梦琳父母达成了协议,说吴秀波要给陈梦琳支付一笔经济补偿,而且时候吴秀波也支付了小部分款项。既然是民事协议,如果未履行就按照“违约”的规则去执行了,为何要动用刑事“大杀器”?是吴秀波真的心狠手辣,还是这当中还有不少细节我们还不清楚……

跳出这个案件,其实现在类似的情形、案例还是很多的,分手了要点分手费,竟然还有敲诈勒索的奉献,这是很多被感情冲昏头脑的人所没想到的。针对这些情况,你能否总结些“防坐牢”的建议?

情感错综复杂,个案千差万别,针对所要分手费的情况,没法给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只能从从刑法技术层面讨论,简单罗列一下几点干货:

  1.  “分手费”的数额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  如果“分手费”的数额过高,一定要双方和平协商一致,不能采取暴力、威胁等胁迫的手段;
  3. 另外,为防止事后反悔,反咬一口说协商时受到了胁迫,因害怕而被迫同意支付“分手费”,那么可以对平和协商的过程进行取证固定证据来说明当时并非有胁迫的情况在。

各位拿了别人“分手费”的朋友们,除了上面几点“防坐牢”的建议以外,宁波离婚律师也补充一些建议给到大家:

  1. 在证据层面,如果有分手费,自己不能“主动要”,最好对方“主动给”。我不要,你还给,我何罪之有?如果主动要,吃香太难看,还会“被坐牢”,得不偿失。
  2. 分手费最好是赔偿,不要补偿。赔偿是责任,是你该给的;补偿是可怜、是施舍,你赖账我也没辙。
  3. 如果有了孩子,钱就是给孩子的,不是给妈的。因为给孩子是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给妈的这是“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定依据,如果对手是郎教授这样的,不但可以把你钱全要回去,让你再背一屁股债,也是易如反掌。
  4. 如果出轨有家庭的,可以参照资本市场融资并购时的做法,让配偶签署《同意函》,防止配偶反水。做了小三本身已经不光彩了,再偷偷摸摸拿分手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原配对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一定要拿钱的,也要想办法“站着”把钱拿了,否则一时掩耳盗铃,日后随时等着被原配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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