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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徐晓冬与田野民间约战谈起——生死状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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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宁波律师按:由于早些年武林风等娱乐节目推动,很多武术门派、搏击爱好者甚至社会闲散份子希望能够一夜成名,扬名立万,名利双收,传统武术也被吹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从传统武术打假者徐晓冬(很多媒体都误写为徐晓东)暴击太极雷雷开始,“传武打假”一说也越来越区域上风。一些“大师”知难而退,避避风头,还有更多的“大师”却选择“为传武正名”,近日,继太极雷雷之后,又一位“离合腿大师”倒台了。

据资深宁波律师了解,徐晓冬和田野赛前还特意签署了一份协议,被外界传闻是生死状,但张律师特意找到了原件,发现并非签订免责声明内容的生死契约,而是声明比赛公正合法的宣誓书。

其实,古往今来,武斗者往往会在比赛前自愿签署一份“生死状”,接受生死由命的硬性条款,对自己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进行承诺。如出意外后果自负,放弃追究对方或组织者责任的权利。同时,很多“看似正规”的赛事组织方也将“生死状”、“生死契约”视为“免责”的凭证。

那么,签订“生死状”是否就能解决人身伤亡的相关争议?一纸“生死状”和几句承诺能否让比武者肆意夺取对方性命吗?

从民法角度,生死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协议

人身权,作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和身份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与财产权利相比,人身权最显著的两大属性是

不可放弃性

人身权作为以人身本身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会因为人身本身的特定性、唯一性而具有不可放弃性,如生命权不可放弃。禁止通过订立生死契约等方式,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法定性

资深宁波律师提醒:人身权利的权利内容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即享有姓名权、生命权等权利,非依当事人间的约定而确定。尽管某些人身权利取得须民事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才能获取,如配偶权的取得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行为,但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特别约定的或单方的行为自行创设人身权。

从刑法角度,伤害者对人身伤亡在主观上至少属于间接故意

伤害者对伤害者的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则属于直接故意,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伤害者持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而只能证明存在放任心态,比如比武双方在生死状中都写明“若有伤亡,后果自负”,这至少能表明双方都存在伤害对方的意图,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则至少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

资深宁波律师在这里援引最高法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时指出,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体为: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当然,也可能存在杀害对方的直接故意,打个比方,在武斗现场,其中一方在另一方重拳休克后,持械猛击头部,那么显然希望积极追究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按照常理,一般正常的社会人都能够认识到,对晕厥的伤者头部进行猛击极有可能会致人死亡,但伤害一方并未停手,而是积极追求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存在杀害对方的直接故意,被害人一旦死亡,则还可能触犯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故意杀人罪。

因此,资深宁波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习武者,生死状是不被法律保护,甚至严重者,还将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的,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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