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商事领域的法律自媒体,致力于成为宁波人的口碑律师团队

大妈吵架猝死,家属索赔21万,“气死人”的官司该怎么判?


全文字数:2544字,阅读需时:3分49秒

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宁波律师回放案情:李大妈和钟大妈都是杭州桐庐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2107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李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钟大妈认为李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由此发生了激烈争吵,后在同事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回到各自岗位上继续工作。约数十分钟后,钟大妈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最终钟大妈还是没能救回来。李大妈被钟大妈家属一纸诉讼告上法院,索赔21万元。那么,各位看官,您认为这场气死人的官司怎么判才公平公正?

本案的争议焦点:李大妈应否对钟大妈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钟大妈符合猝死。对于钟大妈的死亡结果,钟大妈与李大妈均不存在侵权法上的过错,李大妈的行为与钟大妈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大妈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但李大妈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且与钟大妈的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故对于钟大妈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予以分担。宁波律师对本案的具体分析如下:

二人均不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李大妈的行为与钟大妈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

首先,依据查明的事实,钟大妈系在与李大妈争吵时后,几十分钟后突然倒地并在送医途中死亡;经公安机关确定其符合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据此,双方的争吵虽然成为钟大妈死亡的起因,但争吵本身并不会直接造成个体死亡,钟大妈的身体状况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从双方争吵的原因、时点及过程来看,钟大妈系因围巾分配不均导致找李大妈理论时与李大妈发生争吵,就常理而言其不可能预见到自身猝死的结果,亦无证据表明钟大妈对于自身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同理,对李大妈而言,其与钟大妈素无仇怨,仅因工作发生争吵,双方又无肢体接触,故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对钟大妈的死亡持期待或追求的故意心态。

最后,李大妈与钟大妈只是普通同事,其对钟大妈的性格特点及身体状况均无从知晓。就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言,人与人争吵时对于相对方猝死的情况是难以预见的;如苛求李大妈在当时条件下对钟大妈的死亡有所预见并应采取避免措施,显然违背生活常理,就社会交往而言亦将因对普通民众日常生活苛以过重注意义务而侵犯人的行为自由。故李大妈对钟大妈的死亡亦不存在过失的主观心态。

综上,李大妈对钟大妈的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其行为与钟大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过于遥远,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个合理或正常谨慎的人所感知的危险范围,决定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李大妈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就本案而言,宁波律师倾向于李大妈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李大妈的行为与钟大妈的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李大妈应分担相关损失

李大妈的行为与钟大妈的死亡之间虽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李大妈并非选择谦让的方式,而是选择继续争吵进而激化矛盾,其持续的不当行为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可责难性,该行为使钟大妈因情绪激动猝死的危险系数增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钟大妈死亡发生的诱因,此种诱因与钟大妈的死亡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

由此,宁波律师认为,本案纠纷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高度契合,应当适用该条予以处理,由李大妈对钟大妈死亡产生的损失予以分担。

公平是法律的最高追求,正常预见的损害结果与未能预见的损害结果在责任认定上具有本质不同,故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时,要求“行为人”分担全部或大部分损失并不符合实质正义。当然,损害的认定本身充满了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所以前述论断并非绝对。关于损失分担的比例,应综合考量损害程度、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

具体到本案,首先,就损害结果而言,李大妈与钟大妈均为车间工人,双方经济状况并无明显优劣之分,但李大妈的不当行为引发了钟大妈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损害必然会给钟大妈的家庭和亲属带来经济乃至精神上的负担。此种情形下,由受害人钟大妈完全承担无法预见之风险有失公允。

其次,李大妈和钟大妈本人对钟大妈的身体状况及脾气秉性均应具有充分认知,但二人未保持平和心态理性沟通,未及时采取措施切断可能存在的危险链条以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宁波律师从纠纷发生和升级的层面考察,李大妈和钟大妈的表现并不能获得完全正面的评价。

最后,就李大妈在纠纷中的表现而言,钟大妈倒地后系李大妈一方拨打120,在120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李大妈驾车将钟大妈送医救治,对于钟大妈出现的身体异样李大妈已尽到积极救治义务。

综上,宁波律师认为,法律保护的天平是相对平衡的,依据前述案件细节呈现的纠纷产生原因、各方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考量侵权法填补损失的宗旨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分担损失的立法目的,对于李大妈分担损失的额度应当在双方平均负担的基础上予以限缩,故法院将李大妈分担损失的额度确认为实际损失的10%。

宁波律师结语

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因一起普通同事吵架引发个体非正常死亡,既憾且悲,唯愿死者安息,生者足戒。行为与风险相伴相生,随着民众交往频率和接触可能性的大幅度提高,损害发生的广度和频度亦随之增加。侵权法责任规则的设置除旨在填补损失外,还在于通过对行为风险的有效分配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但侵权法无法消除风险,更无法左右人际交往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心和气平者,百福自集。人之涉世,当清能有容,仁能善断,明不伤察,直不过矫,规范其行,文明其言,在自身行为自由、他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秩序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本文仅供个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切勿转载以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大妈吵架猝死,家属索赔21万,“气死人”的官司该怎么判?

评论 1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9478

  1. #1

    zzzzzz內容zzzzzzz

    Adrian Madsen6年前 (2018-12-26)Reply
error: 温馨提示: 本站启用内容保护,禁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