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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就发生了一件令人沉痛的事:许昌某职业学院七名00后学生在宿舍喝酒,次日,其中一名周某昏迷不醒,随后被医院诊断为脊髓炎,余生将面临高位截瘫。受害者家属在无力承担数十万的医疗费用后,将学校、超市、一起饮酒的同室友告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承担15%(10多万元)的责任,学校监管教育不力,承担65%(80多万元)的责任,超市出售研究给未成年人,承担5%(6.7万多元)的责任,周某6名同寝室室友承担15%(2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很多读者感到疑惑,学校、超市不尽监管看护责任,从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但是同寝室的室友何来过错一说?
其实本案是同席饮酒者中一人因醉酒而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其他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此,宁波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本案件可从侵权角度分析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同席饮酒的六名被告与周某饮酒虽非恶意,但在饮酒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劝诫注意义务,当受害人醉酒当场呕吐后,没有尽到及时通知和照顾义务,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致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六被告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饮酒者应该意识到放纵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且喝酒多少也主要决定于饮酒者个人,故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减轻侵害方的责任。
本案的情形在生活中已不鲜闻,本案也告知我们,在酒场上,对生人敬酒不要过分“热情”,点到即可;对熟人敬酒,要根据其本人平时的酒量、身体状况把握好尺度。对同席饮酒者应注意尽到劝阻义务,如有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从法律的角度,宁波律师向各位酒友提出几点建议:
- 酒能助兴、亦能伤身。本身是一种危险性活动,因此共同饮酒人有对共同危险行为承担防范的义务;
- 共同饮酒人对于同席饮酒的人负有一种“法定附随义务”,具体是指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相互承担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方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
- 基于情谊行为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即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人对自己的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
- 其他理由,如有判决认为,“
饮酒过量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乃至死亡是一般人的常识,在一起共同饮酒的人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
最后,作为喝酒者,根据自身情况,注意不要过量饮酒。假如本案周某在酒场上能够做到这些,案中情形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总之,在酒场规则中,做到“酒到心情到”即可,不要因为喝酒酿成大祸,这在“情”与“法”上都是一种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