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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案情
张律师这里有一个案例:汤先生与贺小姐夫妻双方结婚有十几年,婚后二人在宁波外贸行业打拼多年,身家过亿,夫妻俩在宁波购置了数套房产,婚生女12周岁。婚后多年来夫妻双方的感情并不好,常年处于分房居住的状态,贺小姐觉得这样的生活太过平淡,渴望在情感上得到回应,而丈夫汤先生执着于事业,除偶尔的几次参加女儿的家长会外,跟妻子贺小姐的沟通互动每年可以按次来计算。贺小姐深感这样的婚姻不如没有,便决定要与汤先生离婚,但担心因为汤先生并没有提离婚,如果自己先提出离婚,可能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会吃亏或者是要赔偿另一方,所以一直没有提离婚。
评析案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可知公民有一项基本的权利即婚姻自由,需要宁波离婚律师说明的是,这里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无论是先提出还是后提出,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不会将谁先提起离婚诉讼作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断依据。在张律师经手的数百起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
首先按照夫妻平等分配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其次,在该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妇女及儿童的利益,对女方或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男方或过错一方。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综合判断财产归属及归属后如何补偿给另一方。
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
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且宁波离婚律师要提醒各位读者,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可知,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小孩的意愿。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当然在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抚养费。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
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合上文,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