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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卷制度真的那么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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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按:这几天,关于法院副卷是否应该公开的话题热了起来,南方周末昨天发文《用于追责,还是用于翻案?——解密法院“副卷”》,力主公开或加大公开法院副卷力度。查询可知,这不是南方周末第一次关注法院副卷公开了,早在2016年5月19日,南方周末就刊文《法院副卷制度不宜继续保留》,主张“最终彻底废除副卷,所有诉讼材料一卷保存,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据张律师了解,法院的副卷制度由来已久,1984 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确立了副卷制度。「副卷保密、严禁外泄」,一直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纪律。副卷中的材料归于审判秘密一列,严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查阅。

归入副卷中的,主要有承办人的结案报告、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件内部研究汇报记录、内部请示、领导批复批示及重要信函等一些不宜公开的材料。有人将法院副卷也称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部制作经过。

十一五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最高法院连续出台了三项司法公开的文件,承诺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过,张律师留意到,其中并没有公开审判副卷的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新《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也仅是结果的公开。审委会研究记录还是要保留在副卷里,不予公开。

犹如任何行政行为出台都需要经过研究呈批一样,法院文书不管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法院组织法或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庭评议、主审法官会议研究、审委会研究及领导监督干预,还是法院内部规定的重大案情请示研究、发回重审意见指导、法律文书草拟修改等等,当然,也有业界诟病的领导违规干预等,或多或少的存在案件研究审批情况。这些放在副卷里的内部流程,是否具有完全公开的必要和可行性那?

主张完全公开副卷的依据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认为全部公开就可以帮助法官抵御案件审理受到非法过问或干预,能够提升司法公正。张律师觉得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

首先,公开从来都是结果的公开,从来没有所谓的内部流程完全公开。

美国的陪审团合议案件采用的就是秘密评议制度: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评议过程中,只有陪审员才能进入密室,法官通常都不可进入,其他人更是不准进入。因为,秘密评议才能保证参与人畅所欲言,打消顾虑。同样道理,中国法院的合议庭制度及审委会案件研究,也是如此。当然,秘密进行不代表没有记录,这些秘密记录放在哪?

其次,法院案件的审判除了违法违规的案件过问干预之外,还有合法的过问和干预。

如法院组织法规定的领导监督审判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规定》都规定了案件审判的领导过问及汇报研究制度,这些内部呈批决定记录,不一定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公开了反而会成外界争议的焦点。不是发生过有人拿着这些研究记录炒作吗?

再次,违法过问干预案件记录本身就是秘密进行的,任何干预或被干预人在没被查处前都不会真正公开经过的。

如果完全公开,违法过问干预案件就会完全转入地下,法官连保留记录的机会都没有,更别说将来为责任倒查、查明经过提供证据了。有人说,副卷是法官保留自证清白的护身符,不无道理。虽然公开副卷违规,看看最高院王林清法官的自救视频,如果没有副卷保密制度,估计连自救时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调查组可能更无法查明真相了。

副卷保密制度,其实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无必然的联系,如果完全依规而行,反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护良心法官。不能一提保密,就是暗箱操作,利益分配,真正的关系案、人情案,是不会真正留下任何书面记录的,即使公开了副卷,也不会东窗事发前傻到昭告天下的。

支持法院副卷公开,其实是想通过公开发挥实现监督司法公正,抵制案外干预,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张律师认为这些初衷是好的,可张律师想说现实一点的忧虑是,中国的法院、中国的法官,是否能够真正的实现独立办案,杜绝一些案外干预那?如果没有,副卷则不仅是司法评议过程保密的客观需要,也是法院、法官干预记录留档被查的客观需要,完全公开则没有实现的可能。

翻开历史上错案平反经过可以发现,副卷在事后纠错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副卷保密制度,在不具备消除过问干预的(合法的也好、违规非法的也好)情况下,连以后查证责任都会增加困难,推诿不清。

帮助法官审判抵制案外干预,公开副卷无论从客观与现实需要上,还是从内容与形式意义上,都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民间呼声很高,理论界和官方很少作出回应的原因吧。不过,无论是法院组织法、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会还是审委会议事规则,都要求法官对于任何的案件过问干预,都记录在案,这一制度远比公开副卷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张律师看来,关心副卷公开,远没有关心落实法官审判过程成全程留痕来的现实。

张律师认为:切莫一提公开就是进步,一提公开就是合理,也可能是过犹不及。在法院没有实现人财物完全独立、法官实现待遇考核、业务后勤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谈什么副卷完全公开,不仅不符合司法运行规律,而且不符合现实状况,实在没有太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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