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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打“最高法”脸的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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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律顾问律师按:2018年初,一宗涉及案值逾千亿元并引起广泛关注的陕北煤田产权案,在持续了12年漫长诉讼后,终于迎来最高院终审判决。民众正翘首期盼,以为尘埃落定之际,谁料掀开了一场更大风波:卷宗被爆2106年意外丢失,网红名嘴崔永元与最高法三回合对峙……昨晚,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对本案卷宗丢失依法依纪开展调查……

为了厘清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宁波法律顾问律师剔除了真伪难辨的媒体舆论传言,结合公示的6份判决/裁定为基本演绎材料,进行了一遍梳理。由于本案除了是打到最高院的特大民事经济纠纷,还衍生出行政复议和诉讼、主人公被刑事追溯等关联案件,双方各种法律路数昭显,具有代表性,宁波法律顾问律师结合上述6份判决/裁定(很遗憾,未能找到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原文),对本案的法律路径推演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一、基本案情简介

赵发琦的企业凯奇莱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以8:2的出资和分成比例,合作勘探陕西菠萝井田。后探得储煤20亿吨。但履行中,西勘院认为合同无效不应当继续履行,而凯奇莱认为相反,双方引发纷争。

二、法律事件梳理

━━━ 民事演进部分 ━━━

1.2003年双方签订合同;

2.2006年凯奇莱以西勘院不履约、又与他人合作为由,起诉至陕西高院,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3.2006年10月,陕西高院一审判决勘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4.之后,西勘院不符一审判决向最高院上诉。

5.2009年,最高院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6.2011年3月,陕西高院重审后,认定合同无效。

7.之后,凯奇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院。

8.2013年11月,最高院裁定二审中止审理。

9.2018年,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 行政演进部分(发回重审后)━━━

(其一)

1.2010年8月,凯奇莱被市工商局以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作出行政处罚。

2.之后,凯奇莱不符提起行政诉讼,获得胜诉(主要是该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省工商局撤销)。

3.2011年,市工商局又以此为由再次对凯奇莱作出行政处罚,并决定撤销对凯奇莱的工商登记。

4.之后,凯奇莱提起又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认定处罚行为违法并撤销,凯奇莱胜诉。

5.2017年,凯奇莱起诉工商局登记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后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管辖,被指定到米脂县法院审理)

6.(结果未知)

(其二)

1.2010年11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撤销之前其在2005年批准的65号文(该文当时协调了双方继续合作勘查),凯奇莱提起行政异议(因为该文关系到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合作勘探合同是否有效)。

2.2013年凯奇莱提起行政复议。

3.(未知结果,但若复议维持,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 刑事演进部分(行政处罚及民事重审之后)━━━

1.2007年,市工商局、西勘院向市公安局举报凯奇莱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2010年公安局正式刑事立案。

2.2011年8月,凯奇莱法人赵发琦被逮捕,虚报注册资本罪。

(12月被法院同意取保,2014年1月被法院同意继续取保)

3.2014年12月,一审宣判有罪,但因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2015年6月,二审判无罪。

三、法律问题解析

(一)民事部分

宁波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65号文件是否意味着政府认可了探矿权转让。

对此,陕西省高院和西勘院的观点是:1.65号文不是审批文件,不表示政府背书,而只是表明国土资源厅协调调查;探矿权转让需要行政审批生效,合作勘察需要备案生效。2.合作勘探合同违反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而凯奇莱认为:1.65号文是省国土厅在接到省领导批示后,积极行使职权,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2.65号文是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办文程序制作,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报送、抄送上级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对外向当事人送达,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3.65号文是省国土厅对探矿权转让的认可、批准文件。

很显然,根据最高院终审结果来看,是认可了凯奇莱的观点,千万别以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关于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宁波法律顾问律师另文再谈论。

(二)行政部分

此部分与民事部门本身在法律逻辑上密切相关,因为,如果凯奇莱公司主体被撤销,当然就导致勘探合作协议客观上无法再履行;如果国土资源局撤销65号文的行为有效,勘探合作合同的效力当然也就有重大缺陷。无论哪一种情形成立,都会导致凯奇莱公司极度地被动。

很遗憾,宁波法律顾问律师没有看到与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结果。

(三)刑事部分

这里重点阐述一个问题:为什么赵发琦在公司登记时确实虚报注资资金但却最终认定无罪。

1.根据2014年4月24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才构成上述犯罪要件,而赵某注册的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碳开发投资,根据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所列的26类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凯奇莱能源有限公司显然不属该类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其没有违反国家公司登记的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公经(2014)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之要求,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如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之法定原则,依法应当宣告赵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亦应依法宣告赵无罪。

四、宁波法律顾问律师结语

(一)重大经济纠纷普遍存在民事案件刑事施压的情况。本案中,赵若不是因为时代的变迁、立法的修改,可能已经被判入刑,后续的行政、民事维权,很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历史,真的很会捉弄人,时代真的很会造化人;赵的坚持和坚韧,也让他最终赢得了正义。

(二)民企涉足需要行政备案、审批的行业,一定要慎重。尤其要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否则,所有权益都会轻易地被政府的文件、会议精神碾压地体无完肤,甚至是,灰飞烟灭。

(三)很多重大经济案件,无论过程有多么复杂,涉及主体多么繁多,但核心的法律问题其实只有几个。在法治精神、公平原理、法律逻辑的指导下,判定并不很难。但很多时候,不可言说的干扰因素却越殂代疱成了压垮公平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依法治国”沦为了口号,希望这次沸沸扬扬的事件最终能水落石出,还法律以一个尊严与公信、还案件一个真相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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