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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重,妻子失踪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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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回顾案情

蔡某宇与李某倩系高中同学,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姻伊始,双方感情融洽,后李某倩因蔡某宇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小孩,经常与蔡某宇发生争吵。2000年,二人因无法忍受争吵不休的夫妻生活,便各自离家外出务工并长期分居。2018年1月蔡某宇因中风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蔡某宇家人便联系在外务工的李某倩,要求李某倩回家照顾,李某倩得知消息后明确表示不会回家照看蔡某宇,蔡某宇家人见李某倩不愿意回家照顾蔡某宇,便要求李某倩支付蔡某宇医药费,李某倩口头答应却不予支付。蔡某宇家人久等无音,只好再次联系李某倩,结果发现其已变更联系方式、住址和工作单位,根本无法联系上,蔡某宇家人也不知如何是好。

宁波婚姻律师评析法理

对于此案,宁波婚姻律师评析如下:

李某倩有支付扶养费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这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要求,更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虽然李某倩与蔡某宇二人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但是双方并未登记离婚,仍系夫妻。蔡某宇中风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李某倩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李某倩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家照顾蔡某宇,针对李某倩不履行抚养义务之行为,蔡某宇可以向李某倩住所地所在法院要求李某倩给付扶养费。若蔡某宇因中风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健在的,由其父母担任法定代理人,其父母离世的,由蔡某宇其他近亲属担任法定代理人,代为向李某倩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倩支付抚养费。若蔡某宇或其家人诉至法院后,李某倩继续“失踪”,法院亦可作出缺席判决,李某倩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蔡某宇或其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李某倩的行为涉嫌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倩对患重病的蔡某宇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诸法院后,如法院判决李某倩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而李某倩拒不按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陷蔡某宇于危难境地应属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蔡某宇或其家人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李某倩的刑事责任,若李某倩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遗弃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间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若一方年老、患病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却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则将面临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宁波婚姻律师建议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大难临头”欲“独自飞”之时务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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