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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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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简述基本案情:

2001年在法国相识后,秦某昊(男,中国籍)与Jane(美国籍)一见钟情,如漆如胶,一年后在美国芝加哥登记结婚。婚生女秦某颖(美国籍)。现秦某昊、Jane、秦某颖均在中国宁波海曙生活。2008年,Jane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秦某昊的婚姻关系,女儿归其抚养,孩子每月的抚育费2000元由秦某昊承担。

秦某昊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女秦某颖归其抚养,由女方支付抚育费2000元。

在庭审中,Jane主张秦某颖归其抚养:①女方患有女性妇科病,不太可能再次生育,有医院开具的诊断书证明该事实;②秦某颖的国籍是美国籍,归其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③Jane月收入在2-3万元左右,现在的经济收入较好,并出具了其完税证明,Jane又指出秦某昊目前无业状态,女儿归她抚养,对孩子更有利;④Jane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且女儿正在成长发育期,抚养权归Jane更适宜。

秦某昊则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秦某颖归其抚养。辩论意见是:①孩子现在在中国生活,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了解中国文化,融入其当前的生活环境;②虽然孩子是美国籍,但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料,孩子已经适应了同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先由Jane抚养,则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③秦某昊虽然收入没有Jane多,但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且由孩子爷爷、奶奶的经济支持,抚养孩子,从经济上考虑没有任何问题。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婚生女秦某颖的抚养问题,双方的初衷都是为了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能够使孩子健康茁壮长大,所以才提出了抚养请求。综合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各自的情况,由于Jane再次生育的几率较低,且孩子是美国国籍、Jane的经济状况较好并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婚生女秦某颖由Jane抚养为宜。

于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秦某颖由Jane抚养,秦某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秦某颖十八岁止。

宁波婚姻律师总结法律焦点: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抚养赡养义务,会不会因为离婚而断绝、消除、解除?

宁波婚姻律师归纳判决要旨:

法律总是对社会纠纷的处理进行较为概括、抽象的规定,并给出一般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特别是在成文法国家,更是如此。因此,也就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考虑各方面因素,能动地作出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类纠纷更是如此。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似乎孩子归男方和女方抚养都由其各自的理由,一时很难得出判断,该如何举证争取抚养权呢?原审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首先考虑到了Jane由于妇科疾病几乎不能生育孩子的事实,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点。虽然有关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在一方不能生育的情况下,离婚时由该方对子女进行抚养。但是在本案中,Jane再次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虽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完全不能生育子女的法定条件,但仍是法院考虑将子女判令归其抚养最为重要的理由。此外,再根据孩子的国籍身份、双方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等方面考虑,原审法院将秦某颖判令归Jane抚养,是综合考虑的法律规定和双方条件的结果,该处理结果是公正和妥当的。

宁波婚姻律师剖析背后法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父母子女这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借口父母离婚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2、当生父(生母)与继母(继父)解除婚姻关系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继父)表示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时,继子女仍由其生父母抚养。如果继母(继父)自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并经生父母同意的,应予准许。

宁波婚姻律师要强调的是,夫妻关系是否解除都不应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孩子是无辜的,不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角度,父母都不应推卸其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本着有利于子女以后生活的角度去妥善处理孩子归谁扶养。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如何给付等问题。在诉讼实践中,既有夫妻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唇枪舌战、互不相让的情况,也有夫妻双方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形。

这些情况,对于多年来一直从事离婚法律实务的宁波婚姻律师来说,是屡见不鲜的。孩子归谁扶养,如何抚养,既要考虑如何有利于子女健康生活,也要考虑父母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情况下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因此,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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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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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那子女欠的钱,父母要替他还吗?

    要个锤子6年前 (2018-08-08)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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