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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常见法定情形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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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这么多年的办案经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无一不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非一件易事,法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上述因素,都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考量的因素。

具体来说,在开庭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均会询问当事人是如何相识(自行相识还是他人介绍)、恋爱时间、于何时登记结婚、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如何、有无分居的情况、分居的起始时间、子女生育情况、是否起诉过离婚、先为何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是否同意离婚等。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项很复杂具体的工作,法官必须对上述所说的因素详细了解,综合情况,再根据是否存在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来决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情形:

宁波离婚律师理解中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概括性赋予了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该其他情形,一般来说,从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的角度看,还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如何理解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大多数夫妻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那么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是家庭暴力,才能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家庭暴露并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可见,《婚姻法》上所称的“家庭暴力”经宁波离婚律师总结有以下特点:

(1)在行为方式上,指行为人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2)在损害后果上,行为人的行为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3)在持续时间上,家庭暴力是指经常性的、频繁的施暴行为,即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该行为具有延续性。这里要指出的是夫妻之间因某些琐事偶尔发生的相互扭打等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至少不会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在诉讼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称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就是指的这些琐事而产生的争吵和扭打,这些情形可以作为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但却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另外,我国《婚姻法》还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行为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査,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意义上的分居,是指一方搬离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去别的地方另行居住。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分居只要不在一张床上睡就可以了,两个人在一套房屋的两个不同房间居住,就是分居。宁波离婚律师可以肯定地告诉各位读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就人民法院判断分居的标准而言,分居不仅仅是一个是否在一张床、在一间屋子睡觉的问题,而实质是指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搬离了共同生活的地方,而独自去别处单独生活,才构成离婚意义上的分居。判决是否构成离婚意义上的分居,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

(1)一方是否已经搬离原先共同生活的住所;

(2)一方搬到别处居住的持续时间;

(3)一方搬离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造成分居;

(4)—方搬离后是否独自生活,经济上是否各自独立;

(5)审査分居主张者所提供的证据,如租房协议等,以认定搬出居住的事实;

(6)法官还要审査夫妻关系却无和好的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也和好无效的。

3、如何理解《婚姻法》上规定的“赌博恶习”

我国《婚姻法》将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那么如何理解作为离婚法定情形的“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有赌博恶习,是指一方经常性的参与赌博,特别是那种参与有组织的赌博活动,如六合彩等,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赌博的一方受到过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甚至是相关的行政处罚。对于作为离婚法定情形意义上的赌博,要从行为人进行赌博活动的频繁性和专门性去判断,如宁波离婚律师碰到过的一个案例,就是男方经常参与赌博活动,并且是有组织的那种六合彩倶乐部,并持有该俱乐部的高级会员卡,只有赌资巨大,从事赌博活动达到一定时间的,该俱乐部才发放此卡。在一审诉讼中,女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印有男方姓名的该会员卡,并提供了男方受到公安机关相应处罚的证据。据此,人民法院就以男方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为由,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这里宁波离婚律师要说明的是,一般逢年过节,亲朋好友聚会时进行的赌钱活动,如打麻将、打扑克时的赌钱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将此认定为判决离婚意义上的“赌博恶习”,对于这种与赌博活动区别对待。

4、如何理解“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也是人民法院判令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何谓长期徒刑?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也是不统一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去认定被判处几年以上的徒刑,便是长期徒刑。一般来讲,一方被判处五年以上的徒刑,即可以认为是长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另一方据此要求与被判刑方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全案后,一般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理解,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去考虑,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对于此类案件可直接认定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面是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针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或该行为的事实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如行为人犯有强奸、遗弃、虐待、重婚等刑事犯罪、或者行为人有嫖娼等恶习受到过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5、对因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解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1与其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对于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离婚的,该精神疾病须为重大不治

所谓重大,须大于不堪继续为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所谓不治,并不限于绝对的不能医治,但须为医学上客观地断定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与同类精神病相比,难以恢复。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一般均会査明双方婚姻关系的形成经过,发病的原因和病史,患者是婚前已发现有病,还是婚后因受精神刺激而发病;患者属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后果的病人,还是属于不能完全控制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病人;病人的治疗情况和目前的病情轻重程度等。

需要宁波离婚律师在这里强调的是,对于处理此类的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处理起来有时也是感到非常棘手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通盘考虑的问题也远较其他离婚案件多的多,甚至不仅仅是考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法官甚至要考虑,一旦判决双方离婚,精神病一方的生活情况。如果精神病一方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照顾还算是比较好处理的情况,一旦精神病人离婚后没有人照顾,那么该精神病人将处于无人照顾的境地,这样一种现实的情况,是所有办理此类离婚案件的法官都不能回避和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法律只是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病情到一定程度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现实案件的处理远较法律规定复杂的多。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中,其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谨慎程度较之其他离婚案件要大的多。

6、如何理解“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可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

和谐的夫妻性生活是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往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对于该种情况,关键在于要区别能否治愈。对于一时性的缺乏性行为能力,大多数可以治愈的,如“阳痿”等,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处理此类离婚案件,一般都会委托法医对患者一方进行性功能检验,査明患病原因和有无治愈的可能。如经法医检验,确实属于丧失性功能且难以治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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