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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难!揭秘法官为何喜欢判决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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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之所以持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前见,并难以被修正,以张律师诉讼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

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强调其延续家庭、祭祀祖先等方面的目的,注重的是婚姻家庭本身,忽视夫妻双方个人的感受和追求。现代社会,虽然追求浪漫爱情和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但重家庭、重子女、轻个人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未发生根本改变,仍对社会公众有着深刻的影响。此外,婚姻具有并担当着性爱功能、精神感情功能、实现人口再生产功能、教育功能、扶助保障功能等社会功能,是其他形态社会组织结构难以替代的。法官生活于现实社会之中,难以“不食人间烟火”,同样受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影响,重视婚姻家庭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往往对判决准予离婚持有较为慎重的态度,极力证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

判决不准离婚已经成为法官最大化个人利益和保护自己的策略,可以增加结案数和降低对法官的不利风险。认定“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减轻了法官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的难度,也无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复杂问题得到简单解决,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办案数量。同时,可以获得被告对法院判决的支持,并通过告知原告“6 个月后仍可起诉离婚”,避免原告强烈的反对,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降低上诉率、信访率等,尽量优化各项考核指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法官,审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必然会尽最大可能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达到利避害”的目的。

三、“夫妻感情”状况难以确定的现状

在张律师看来,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和精神范畴,具有深层的隐秘性、可变性,其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都较低,夫妻以外的人难以准确体验它、看透它、认识它。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就要通过种种客观表现来判断“感情”这一主观事务的实际状态,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同时,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色彩,不同个体对感情的体验和理解都存在差异,法官需要根据自己对具体个案案情的认识和理解分别进行判断。“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面临“感情”状况判断困境时,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被根植于裁判思维中的前见所左右,甚至某些情况下依赖于前见,被前见所主导。

四、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的缺乏

从张律师选取研究的宁波市过去五年间的 1729 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有 1013 件,占 58.59%。但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孕检单、财产清单等,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生育子女、共同财产等情况。仅在 108 件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不准离婚判决、调解书、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占案件总数的 6.25%。同时,随着“熟人社会”瓦解和个人隐私权意识兴起,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亲戚邻居等相关证人已难以掌握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所提供的证言证明力往往较弱。这就使法官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既要判断自己不甚了解的事实,又得不到足够证据的支持,难度很大。

五、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脱节

随着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变异,婚姻家庭关系在重构,婚姻家庭功能也在不断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例示列举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已与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存在明显落差,难以覆盖当今社会感情破裂的主要情形。

从上图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可以看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已经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离婚诉讼的最主要原因,在 68.71%的离婚案件中被原告提及,但并未被纳入例示列举的范围。而被例示列举的分居、家庭暴力等情形已不再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离婚情形。这种对社会现实的忽视,导致了婚姻法调整社会关系的预期落空。给认定离婚案件事实带来极大困扰,法官难以从法律中找到常见的“感情确已破裂”情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因次,在实务中,不少法官往往遵循前见的指引,一律认定为“感情尚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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