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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因素复杂,涉及“变量”过多
离婚诉讼中,各类房产样态繁多,涉及包括购房时间、产权登记情况、出资来源、婚姻存续的期间、还贷情况等多个变量的现实情况。由于“变量”太多,各种变量又存在不同的组合方式,而要完整地归纳出每一种房屋分割的具体情形存在难度,因此,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缺乏一套可全面解决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系统方法。
以按揭房产分割为例,时间节点上既存在签订包括购房合同、贷款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等订立合同的时间,又存在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由此形成购房合同、贷款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另外,由于按揭贷款合同履行的期限较长,且购房合同的签订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之间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期间一且发生结婚、离婚等事实,则该贷款所购房产的权属认定、对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分割、贷款债务的承担等就成为难点。
2. 法律规定不完善,甚至存在立法空白
现行法律法规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并无系统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例如,《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均未对按揭房产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第十条将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方、购房资金来源等多个要素杂糅到一起来判断贷款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仅缺乏通盘的考虑,并且缺乏理论上完整的架构,这看似科学,实则是判断标准的模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通过第十条一个条文将上述问题集中解决,该条文实际上并没有切实回答夫妻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其不仅回避了所有权归属的判定标准,而且对婚前按揭房产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导致不能完全实现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操作的统一性。
又如,赠与房产的分割中,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出资一方单方向父母借款购买房产并出具借条的情形,对借条如何认定?婚前双方父母赠送购房资金,但购房的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形,如何认定权属?《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3. 受政策因素的影响明显
受政策因素的影响最明显的是房改房分割的案件。例如,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房改房的出售价有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价格的参照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又如,房屋产权有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主要指不能或者一段时间内不能对外出售,暂时仅享有使用权),但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复杂多样性,使房屋权属不明确。再如,房改房在购买和出售对象、条件(工龄、职务、是否为本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等考量因素)及时间限制上也有许多政策性规定。以上政策性因素无形中加大了离婚诉讼中房改房权属认定以及分割的难度。
4. 理论上存在争议
以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为例,针对被拆迁房为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形,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双方是以共同生活的婚姻为目的且拆迁安置房取得时间于婚后;另一种认为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理由是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其实质是婚前财产的价值变形物,由于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其价值变形物非因法定事由仍然保持原有权属,故应当认定为婚前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