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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回顾案情
洪先生与胡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洪先生的父母看二人关系稳定,为了筹备二人日后的婚房,向朋友借款共计250万,作为首付款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洪先生名下,250万元债务由洪先生的父母此后每月负责偿还。随后,洪先生与胡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该房产的月供由洪先生以工资收入偿还。双方结婚未满两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胡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洪先生名下的房产。洪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系自己的个人财产,胡女士无权主张分割,双方对此僵持不下,故胡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洪先生通过搜索宁波离婚家事律师找到了宁波婚姻律师张月红,预约了张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宁波婚姻律师评析案例
宁波婚姻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1)父母借款支付房产首付款,应如何认定房产权属?
本案中,首付款是父母赠予还是借款,对房产所有权的性质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前述规定,洪先生父母在婚前出资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付款,且该房产登记洪先生名下,则款项视为对洪先生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洪先生的个人财产。但是,若洪先生父母的出资系借款,且对前述借款的还款资金系来源于洪先生,那么即使首付款系以洪先生父母的名义筹借并支付,仍可能因为还款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洪先生应当向法院提供父母借款及还款的证明文件,包括借款合同、还款资金来源及去向的清晰流水,隔离洪先生与该房产首付款的关联,从而证明该房产确属洪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咨询过程中,洪先生向律师咨询是否能要求对方承担此首付款的债务,宁波婚姻律师认为,一旦提出此主张,将如前文所述,房产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进行分割的风险,故不建议主动提及。但若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洪先生可主张首付款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应共同承担剩余未还清的首付款还款义务。
(2)房产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
虽然在二人婚后洪先生一直以其工资收入承担房产每月的贷款,但除非双方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否则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洪先生与胡女士并没有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故洪先生以其收入偿还每月贷款也应视为系洪先生与胡女士共同偿还。在首付款系洪先生父母赠予的主张成立即房产性质属于洪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前提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确定的原则,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房产所有权归洪先生所有,剩余房产贷款由洪先生自行承担,但胡女士有权要求洪先生就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对其进行补偿。
目前房产已经成为大部分家庭中资产比重最大的财产,故一旦发生离婚、继承等纠纷,房产首当其冲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宁波婚姻律师提示,涉及房产购置、还贷等款项来源路径应尽可能地清晰,并保存充分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避免产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导致财产性质认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结论,最终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