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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是否应对配偶进行破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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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从法律上来讲是资不抵债的主体退出市场的一种法律机制,无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角度,还是从提高资产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角度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我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对企业破产有相关规定,未涉及个人破产,作为完整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也应加紧步伐。

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通过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条件恢复执行、法院签发行为限制令等方式,在法律对“个人破产”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实质上实现了个人“破产”的相关功能,即有条件地恢复信用、实行一定期限一定收入额范围内的债务豁免等。该次温州法院实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虽实现了“破产”的部分功能,但主要还是通过在执行程序中以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蔡某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完成的,实际上是一种“执行和解”。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被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在深圳经济特区,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前款债务人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的,其配偶可以同时适用本条例。”符合上述在深圳申请破产的个人,“其配偶可以同时适用本条例”。应该由谁提起对“其配偶”进行破产审查,清理债务?对“其配偶”同时进行破产审查又有哪些条件?

鉴于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当个人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时,面临着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共同债务承担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个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应当对其配偶进行破产审查?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配偶进行破产审查?

一、夫妻一方破产,必然面临对夫妻债务进行识别、处理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日常生活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日常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日常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日常生活开支、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医疗疾病、购置家用物品等行为负担的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夫妻一方申请破产,必然面临着据以申请破产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对配偶同时进行破产审查的问题。

二、夫妻一方破产,必然面临对夫妻财产进行识别、处置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同时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规定界定夫妻财产归属。

由于婚姻法列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占了夫妻财产的主要形式,婚姻法列举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中,除了婚前财产外,基本都具有比较强的人身属性。而大部分人在婚前的财产积累并不丰厚,现实中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分别财产制”又占少数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一旦进入破产审查程序,必然面临着夫妻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可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问题。

三、夫妻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对配偶进行破产审查

夫妻一方进入破产审查程序,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识别、处置;夫妻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识别、处理问题。夫妻一方破产,与夫妻另一方具有不可割裂的关系。夫妻一方进入破产审查程序,另一方是否应列入破产审查?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列入。我国虽然规定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但也规定了法定个人财产制度,还有约定财产制度,夫妻财产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双方人格具有独立性。夫妻一方破产,对另一方列入破产审查,容易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财产及人格独立。此观点有利于保护配偶的财产及人格独立,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的主要形式,相当一部分的自然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既无法回避对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亦或属于个人财产的识别;也无法回避夫妻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亦或属于个人债务的识别。夫妻一方进入破产审查,不同时对夫妻另一方进行破产审查,容易产生通过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此观点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及人格独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有条件列入。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也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债务,也有较为明确的识别标准。夫妻一方进入破产审查,应当有条件对另一方进行破产审查。此观点符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现状,也符合夫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现状。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及人格独立。

四、个人申请破产,对配偶进行破产审查的条件

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制度,结合破产法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观点:

夫妻一方进入破产审查程序,以下情形可以同时对其配偶进行破产审查:

(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配偶同时进行破产审查。
(二)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主动申请对其配偶进行破产审查。
(三)债务人的配偶主动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审查。
(四)管理人发现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列第(一)、第(二)、第(四)种情形,配偶有证据证明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体债务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配偶的破产审查。

综上,鉴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制度,及现实中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的形式,个人破产无法避免对配偶的财产、债务的识别、处理,在个人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时,应有条件对配偶进行破产审查,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者:麦佳耀、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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