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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霞与黄某梁系夫妻关系。黄某梁以个人名义向王某红借款,经由黄某霞账户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黄某霞申请再审时提出原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黄某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案情
黄某霞与黄某梁系夫妻关系。黄某梁以个人名义向王某红借款,王某红将款项转入黄某霞账户后,黄某霞从其账户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后王某红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梁与黄某霞还款。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黄某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某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某红将款项汇入黄某梁账户后,黄某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某霞,经由黄某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某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
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某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黄某霞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