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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重大突破|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手续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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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20年,尽管受疫情影响,依然有不少境外离婚继承客户从境外联系到国内律师,准备在国内提起诉讼。

案例一

刘女士为英国籍,齐先生为美国籍,二人于2015年在伦敦结婚,并育有一子。因齐先生婚后长期居住在中国上海,且对婚姻生活不忠,给家庭和刘女士的情感造成严重伤害,双方于2018年1月处于实质分居状态,至今已分居近3年,婚生子一直随刘女士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双方在中国有房产、车辆、存款、公司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女士准备委托我们律师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齐先生离婚,并取得女儿抚养权。要求齐先生支付相应抚养费用,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马小姐与陈先生均为中国籍,二人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2015年育有一女,目前女儿随马小姐在美国生活。陈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婚姻期间,陈先生与国内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开始实质分居,至今已经分居两年,且二人在中国有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马小姐决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先生的夫妻关系,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陈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

谢先生与华女士均为澳洲籍,二人于2013年在澳大利亚结婚。谢先生在中国经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长期在北京生活。其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股权及其他动产主要在中国境内,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因理念不合以及经济纠纷等问题,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谢先生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接到中国法院开庭传票后,拟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因疫情原因,迟迟不能在澳洲办理委托手续公证认证。
据了解,与上述案例相似的,需要在国内诉讼的涉外离婚继承案还有很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公文书证的,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而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其他情形的证据,不作公证、认证手续上的要求。

依据以上规定,上述案件,如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关系证明需在当地办理签字公证及所在国认证,然后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做认证。
但基于所在国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所在国无法正常办理公证、认证委托手续,当然很难提起诉讼。个别客户在2019年底准备在国内起诉,至今无法委托律师立案。也有在国外的被告接到国内法院出庭传票后,因无法办理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导致国内法院不能正常开庭。
 

为了化解涉外司法实务中的困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出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充分运用远程信息技术手段便利跨境诉讼当事人立案。

此规定最大突破有:

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

跨境诉讼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材料。

包括身份证件、公证和认证材料等。

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

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这一规定的出台,在当今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及时化解了司法实务中域外当事人在国内起诉、应诉时,因不能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委托手续,导致无法开庭、立案的难题。
 

End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
本规定所称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第二条】  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第一审民事、商事起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四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身份验证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告知跨境诉讼当事人。
【第五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应当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应当提交我国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普通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工作签证、常居证等证明其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合法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线上视频见证的过程将由系统自动保存。
【第七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应的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材料;
(三)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文字或者有相应资质翻译公司翻译的译本。
【第八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材料包括: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九条】  受诉法院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登记立案;
(二)提交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补正。当事人难以在15日内补正材料,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延长补正期限至30日。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正,又未申请延长补正期限的,立案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在线退回材料并释明具体理由;
(四)无法即时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线查询处理进展以及立案结果。
【第十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受诉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宗教政策;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四)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经法院告知仍拒不修改;
(五)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诉讼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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