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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怎么聘请律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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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按:离婚案件本就是可大可小的法律事件,抛开法律来谈人情,原本是一对亲密无间的人,却要面对难堪的分离。就法律上来说,既然缘分已尽,不如理智地做下来和平地分手,好聚好散。

但人一旦走到这一步,其实很难做到好聚好散,法庭上碰面本来就是在所难免的。随着我国同国外交往越发密切,以及本国居民出国的人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现象,如一些中国人在同外国友人的交往中产生了感情,然后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或者是国内的夫妻双方因一方离开本国到国外定居或者经商学习,日久情疏,最终难免走上离婚的道路。

涉外婚姻离婚也分协议与诉讼两种基本方式

同国内离婚案件类似,涉外离婚的一般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分割都达成一致的条件下,直接签署离婚协议书即可。诉讼离婚如果是双方在国外办理的,判决须中国法院承认。如果在中国诉讼,国外的一方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地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夫妻双方如果能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如果是在国内,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是涉外离婚,则必须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有的国家或地区兼用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等。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唯一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婚姻离婚法律的复杂性就要求当事人应该将离婚案件交由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来处理将更为妥当。这同时也要求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既要有很好的法律专业素质,还要求对其他各国的婚姻法及一些非法律强制性习俗要有相当的了解。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商离婚,在双方确定婚姻关系结束后,都需要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涉外婚姻应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协议离婚“看似简单”,但也有很多“坑”

在涉外婚姻离婚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又是选择地在中国,中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从程序来看,协议离婚确实相对会简单点,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当事人不是很熟悉国外的情况下,还是应该聘请一名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来协助自己处理相关事项。

比如说,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费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而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离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地办理登记离婚。对于这些的了解,有助于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解决问题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涉外诉讼离婚涉及的管辖与程序较为特殊

但是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提醒,如果双方采用的是诉讼离婚方式,很多事情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化。

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在无法协商的情形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由法院进行审理协调双方进行离婚处理。一般来说,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一般是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对财产的划分存在难以协商的争议。但就涉外离婚案件来说,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双方要诉讼离婚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中国人民法院受理,则适用中国法律。境外一方所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在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但如果涉外婚姻如国内婚姻对管辖地规定一般简单,则相对对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的要求就不用那么高。

就事实来看,虽然我们国家对此有相关规定,但不能否定,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

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最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特别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得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等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一些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这些复杂的情况要求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对各国就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财产分割方式有相当的了解,才能做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也用管辖权。

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复杂性不但体现在管辖权上,同时也因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比如说案例中所提到的,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走哪些程序,又如何聘请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呢?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代理人律师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值得宁波涉外婚姻离婚律师说明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公民双方在国外都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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