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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大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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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涉外离婚诉讼中,对在国外一方提交离婚意见书有什么要求?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后,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交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22.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一方提供的在国外形成的书面证据的中文译本有异议如何处理?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按照规定,提交的证据书面证据材料如是在国外形成的,则需提供中文译本,但中文译本毕竟不是原本,在翻译的过程中,可能在语名、语法、逻辑上与原本存在一定差异,甚至错误,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在国外形成的书面证据的译本有异议,则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23.涉外离婚案件审理期限有无限制?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没有时间限制。

25.涉外离婚诉讼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进行离婚诉讼,适用中国法律.在外国诉讼,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

26.外国机关或个人能否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吗?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同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27.我国法院涉外离婚判决、调解书在国外效力如何确定?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8.对涉外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发给调解书,但有的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书,而不承认法院调解书,对此怎么办?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涉外离婚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如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29.我国法院一审涉外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应当注意什么?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及时要求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30.涉外离婚的判决能否上诉?其上诉期如何确定?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涉外离婚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上诉。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按当事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而有所不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适用于国内离婚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规定,即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其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按涉外诉讼上诉期确定,即“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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