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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大全(上)》
1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那个法院起诉?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对华侨之问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2)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同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1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离婚案件,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怎么办?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法院和外围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围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园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同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外国的结婚证书的效力如何确定?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在国内的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16.涉外离婚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有何要求?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7.国外结婚证书如何认证?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是: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18.我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结婚证书如何认定?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是: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是: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19.我国台湾地区婚姻注册证书如何认证?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程序是:
(1)委托台湾地区律师到台湾地区公证机关作公证;
(2)俞湾地区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大陆的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3)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大陆的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4)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20.在国外一方可以委托那些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围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同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巾同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二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围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同公民代理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