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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裁定在中国如何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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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当向那个法院提出?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中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3.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向我国法院申请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裁定的承认,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4.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是否就是受理了案件?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接受申请材料不等于法院受理了申请案件,能否受理,还需要进审查,审查在7日内完成,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怎么办?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其申请对离婚的原配偶的国籍是否有要求?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7.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能否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8.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能否撤回申请?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特别提醒: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9.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什么情况下,我国法院不予承认?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经审查,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可否上诉?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12.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其当事人能否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解答:对于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如果申请已被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应当驳同申请,但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围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属于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的则是可以的。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如承认和执行申请某外国法院的离婚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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