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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存在哪些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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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宁波涉外离婚律师的实务经验,涉外婚姻中的法律冲突包括离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的冲突。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指离婚的条件或理由;涉外离婚的形式要件则指离婚的法定程序或方式。

 涉外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目前,各国立法一般均对离婚的实质要件有明确规定,但具体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则不相同,宁波涉外离婚律师总结为三种方式。

1.对离婚条件仅作原则性规定

如我国1980年《婚姻法》仅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实质要件;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第33条规定“如果法院确认夫妻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和维持家庭。应准予离婚”。

2.对离婚条件作具体列举

例如.英国列举夫妻关系变节、不可治愈的精神病、道德上的罪过行为等作为离婚理由。《日本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对准予离婚的理由作如下列举:(1)配偶有不忠行为;(2)配偶一方被另一方恶意遗弃;(3)配偶生死不明在3年以上;(4)配偶患强度精神病无康复希望;(5)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

3.原则性规定和列举相结合

例如,1970年《意大利离婚法》确定的离婚原则性规定是“夫妻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共同生活难以维持”。同时.又列举了5种离婚理由:(1)一方在婚前或结婚时犯罪(政治犯罪除外),在结婚后被判刑;(2)双方曾被判别居,或双方达成别居协议并经法院批准,现分居已满5年;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应满6年;如果当时别居判决是出于离婚原告的过错,分居期应满7年。(3)一方是精神病患者;(4)一方已在同外缔结婚姻;(5)一方无能力完成婚姻。挪威、瑞典、英同等均采此种立法方式。

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在离婚的形式要件方面,宁波涉外离婚律师总结下来,目前各国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1.仅允许通过判决离婚

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如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德国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究其原因,认为法律若承认协议离婚就会把婚姻关系降到普通契约关系地位,忽视了社会在婚娴稳定上的利益。

2.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自愿离婚.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可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尽管这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离婚形式要件方面的普遍做法.但各国仍然在协议离婚的范围和具体手续、判决离婚的具体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有关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此外,一些伊斯兰国家采用宗教离婚方式。例如,中东一些国家采用“达拉克(talak)”宗教方式离婚,犹太人要在犹太教法师前宣布离婚等等。

专业宁波涉外离婚律师、涉外婚姻律师事务所咨询,张月红是中华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长期潜心钻研婚姻法、合同法等民商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熟悉宁波司法环境,擅长婚姻家事、涉外离婚、财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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