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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后,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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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刘老汉年逾九旬,育有四子一女,大儿子已去世。现刘老汉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人照顾,于是一纸诉状将其余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

刘老汉称:法官,我和老伴共生育了五个孩子。老伴和大儿子去世后,其他四个孩子很少管我,有的孩子根本不来看我,也不给我赡养费。我现在 90 岁了,又患有多种重病,请求法院判决另外四个孩子每月给付我赡养费和医药。

二儿子称:法官,我不应该支付赡养费,因为我和刘老汉十年前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协议断绝了父子关系,而且我现在收入也不高,无力支付赡养费。

三儿子称:不同意给付赡养费。我父亲每月有退伍军人补助费和养老金合计 2000 元,足够其生活使用。另外医保报销比例达 90%,根本不需要花太多钱。

四儿子及小女儿则表示:我们听从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刘老汉赡养费 300 元;

二、刘老汉的医药费用凭票据报销后,所剩未报销部分由四个子女各负担四分之一;

判决理由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当然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上供养、生活上照米斗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刘老汉的四个婚生子女,由其抚养成人,现刘老汉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因此法院对其关于四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刘老汉的经济来源、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刘老汉就医服药的医药费用,在报销范围以外的数额,所有子女理应共同负担,刘老汉要求四个子女负担医药费的主张,亦予支持。

对于二儿子称刘老汉已同其断绝父子关系不予给付赡养费的意见,因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不予采纳。另需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外,也应注重精神上慰藉和关心,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应当多考虑其感受,更加尊重其意愿,更加关心其物质和精神需求,更加善待高龄父亲。法院希望刘老汉与子女之间加强沟通及相互理解,注重家庭和睦,稳妥处理家庭关系。

律师说法

民法典》(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现实中,虽有一些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例如”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后,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的约定,人为排除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从法律上讲,因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故无论是否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不能免除。

老人有一定工资收入时,子女还应给付赡养费吗?

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经济供养主要是指赡养人在经济上负担老年人的生活支出,赡养人不仅应当确保老年人维持基本生存,而且应当使老年人逐步提升生活质量,过上幸福愉快的晚年生活。现实中,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少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但该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不给付赡养费的理由。虽然有些老人有固定收入,但是因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佳,需要看病及医疗护理、看护等,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该种情况下,子女对父母负担必要的赡养费是法律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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