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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受伤最大的是谁?不仅是夫妻双方,更是他们的孩子。孩子的抚养问题所容易产生的纠纷种类很多,常见的有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等等,因此请离婚双方当事人,能时刻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保护好祖国的花朵。以下将试图探讨离婚抚养频生纠纷的原因。
一、抚养费和探望权为何总生关联
抚养费和探望权就好似一对难舍难分的冤家,许多离婚父母将这两者混为一谈,将抚养费的有无支付、支付时间,与是否能够探望孩子,作为互相牵制的条件,最终可能陷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一方看不到孩子的恶性循环,其实最终还是伤害了孩子。
31 岁的小张和 28 岁的小王离婚了,离婚时孩子只有 3 岁大,法院判给了母亲小王。在离婚一年后,小张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他称自从离婚,自己只见过 3 次孩子,而且每次见孩子都要受到小王的百般阻挠,并且有时候见面还得是隔着玻璃或者房门。所以只有通过起诉,希望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利。
庭审中,小王称不让小张看孩子,主要是因为小张不按时给抚养费,还指出小张在起诉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了。小张也承认了自己因为总是看不到孩子,所以就不想再支付抚养费,表示除非让自己看到孩子,否则仍不支付。
张律师认为,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关于抚养费、探望权的纠纷也有所增加。从法律上来说,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在起诉时也是根据两个不同的案由来起诉,但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当事人将两者混为一谈。不让看孩子,并不应该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一种报复或者惩罚。
律师提示:如果负有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按时、按数支付相应费用,那么抚养孩子一方可以申请对抚养费的强制执行,通过合法手段保障孩子应享受的权利。而被阻看望孩子的一方如果遭遇到不能看望孩子的困境,那么首先要与对方进行良好沟通,沟通不利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而不能一味的以不支付抚养费作为要挟手段,否则最终只能激化矛盾,伤害对方、伤害自己、更伤害最心疼的孩子。
二、抚养费为何总需二次诉讼
当夫妻双方婚姻破裂时,谈到谁来养孩子的问题,就会涉及抚养权、抚养费相关概念。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不因父母离婚而有所改变。在法律中抚养费又叫抚育费。抚养费,顾名思义,是指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徐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破裂,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庭审中,双方都想抚养上小学的孩子小明,为此争论不休。后来为了达到能尽快离婚的目的,徐先生决定妥协,让王女士来抚养,但是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双方又产生了争执。月薪 6000 元的徐先生因为将抚养权让与了王女士心中不快,于是承诺每月只给付 500 元抚养费。王女士觉的数额太低,肯定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正常开销,但是又考虑到能尽快离婚并且争得抚养权,于是同意了徐先生的请求。离婚之后,王女士感到了单独抚养小明的巨大经济压力,于是又提起了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
张律师认为,当事人双方都应该谨慎对待抚养权、抚养费的确认和变更,理性对待每一次诉讼,合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于抚养费变更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王女士的变更请求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支持,但是进行了两次诉讼,增加了个人和法院的负担。
律师提示:现在实践中常出现的一个情况是,离婚双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草草处理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报有这样一种心理,想在先草草答应对方的相关请求,成功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再提出其他诉讼以改变离婚时的合意。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有误读法律规定嫌疑,不仅增加了自身诉累、加重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还可能因此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父母为何总成抚养权变更纠纷重要诱因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双方产生频繁争吵直至较大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双方或者一方的父母。在大部分情况下,父母对子女婚姻生活的干预不仅不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反而会带来不好的后果,造成例如婆媳矛盾等纠纷的产生,最终导致夫妻双方或者因为感情真正破裂,或者因为想要远离对方父母而被迫选择离婚。
李先生和刘女士在相恋五年后幸福地步入了婚姻殿堂,可是好景不长,刘女士发现她不是嫁给一个人,而是一家人。李先生的父母频繁的干涉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婚姻生活,并且总是因为生活习惯或者地方风俗的原因,指责刘女士这不对那不妥当,刘女士虽然觉得心里难受,但是还是抱着尊敬老人的想法努力维护着家庭的和睦。一年后,刘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乐乐,李先生的父母又因为如何带孩子的问题与刘女士发生了争执,还想将乐乐带离刘女士身边。在整个过程中,李先生总是护着自己的父母,不客观的找出问题根源来解决矛盾,这也让刘女士觉得心灰意冷。最终她选择离婚,法院将乐乐判给了刘女士抚养。过了几个月后,李先生虽然可以正常探望孩子,但是他的父母认为不能天天和孙子一起而唆使李先生提出抚养权变更诉讼,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拿回自己手里。
张律师认为,抚养权在确定之后是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变更的,当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相应的变更要求。法律主要明文规定了如下四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如果李先生没有法定原因而仅以要满足自己父母的私愿而提起诉讼,那么是不容易得到法律支持的。
律师提示:父母在子女选择好人生伴侣步步入婚姻殿堂时,务必适当地”放手“,给予子女足够的独立空间经营自己的新生活。尽管子女在父母眼里总是孩子,但是如果还像管小孩一样管儿子、女儿,或者单凭自己带有个人色彩地像管自己孩子一样管着儿媳、女婿,都是不可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微妙,只有在尊敬他人基础上,妥善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享受真正的天伦之类。否则造成了子女的家庭破裂,妻离子散,那么真是得不偿失了。
离婚以及抚养相关问题之争,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更是夫妻双方和孩子之间的三个人的事。离婚对孩子的成长本来就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如果再因为抚养之争频起纠纷,那么孩子如何能够真正的健康成长。所以为了孩子,请所有人都能冷静对待、谨慎思考,尽量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