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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配偶以共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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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陆阳、方振南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如若保证人是以个人名义担保,银行通常会要求保证人配偶(财产共有人)也须签署声明,即配偶一方已知悉上述保证合同约定,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银行此举一方面是为了扩大保证人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在处置债务人财产时,保证人配偶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担保合同约定的不明确,常常导致在诉讼和执行中,债务人配偶未被认定为保证人。下面我们以最高院的一则案例详细的阐述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注:本案法律关系图)

A公司与B银行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2亿元。自然人C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自然人D为自然人C的配偶,其在《保证合同》中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

此后,借款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B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自然人C和其配偶D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该案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人配偶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人配偶D是否为保证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前面所列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在保证人签署页面均未出现保证人配偶D,仅是出现保证人C。并且,在共有人声明条款的内容为:“本人已知晓保证合同条款和内容,同意以共有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这根据文义解释,仅说明自然人D作为保证人C的配偶,对自己的配偶的保证行为没有异议,同意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

其次,保证人配偶D是否承担责任。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除此之外的债务应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是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负债,非负债配偶一方仅作出了同意以共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负债配偶一方仅因承诺以共同该财产为限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属于责任财产。可见,本文案例也是该种观点。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结合上述案情可知,保证人配偶D不是保证人,尽管在签字栏处签字,但不能就代表着对保证责任明示认可;保证人配偶D仅是代表知晓并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已,并无愿意自身加入该保证关系中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配偶不是保证人,也无须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银行在现实中面临的不良影响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B银行要求保证人配偶D声明:“本人已知晓保证合同条款和内容,同意以共有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真实意图为把D一并作为保证人,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却因为合同约定的不清晰,而造成其最终“败诉”。以“共有财产为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以“其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有数字之差,却可能对银行实现债权带来不利的影响:

一是银行可受偿的财产范围不同。保证人配偶签署的声明是其愿意以其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意味着保证人配偶也是保证人,银行可受偿的财产范围不仅包括其个人财产,也包括其共有财产的个人部分;而保证人配偶签署财产共有声明仅是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纳入了担保财产范围;而不包括其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将保证人配偶约定为保证人,会扩大银行可受偿的财产范围,更有利实现银行的利益。

二是保证人配偶以“共有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约定,将会为执行程序中处置保证人财产带来障碍。如共有财产系夫妻内部间的个人私密信息,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员很难了解其具体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常有保证人配偶以执行财产系其婚前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而银行则因无法了解夫妻之间的财产状况,而在诉讼中只能被动举证的问题。相比之下,倘若保证人配偶也是一名保证人,则上述问题将会迎刃而解,银行和执行法院无需去判断被执行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而仅需要确定被执行财产为保证人及其配偶财产即可,这将会大大增加执行程序的时效,进而更快的实现银行的债权。

三是保证人配偶以“共有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约定,将会增加银行的诉讼成本。如银行若发现保证人配偶之间恶意转移财产,则银行须及时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就掌握到的相关证据予以举证,否则会出现因证据不足而败诉,银行不可避免的承受较大的诉讼成本。相比之下,倘若保证人配偶也是一名保证人,那么即使保证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权属发生争议,银行只须等待相关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即可,银行则无须提起相应诉讼。

风险提示

针对上述问题,律师提醒应注意:

1.签署保证合同时应要求保证人配偶明确作出自愿进行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形成保证法律关系需要双方达成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保证人及其配偶一起并作保证人,即也要求保证人配偶同样以保证人身份签署保证合同,双方均作为保证人,并将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字样明确体现在合同中。

2.如若保证人配偶只愿意以共有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则需在信贷前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价值以及范围,并制作共有财产清单作担保合同的附件,并要求保证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夫妻共有财产随时变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关注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分配,或是离婚后的财产变动线索,并且审查婚姻状况的相关资料,以防保证人及其保证人配偶之间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德和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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