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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是否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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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将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在公司未能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公司能否实施减资。

鉴于公司的注册及变更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且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的具体要求。实践层面而言,经公开检索,各地工商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的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中,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的要求略有不同,如北京市工商局明确要求提交的上述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而上海市工商局则要求上述文件应当由公司股东出具。但经电话咨询多地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如果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中表明债权人对本次减资的相关债务清偿安排或债务担保情况存在异议的,工商登记机关将不会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由此,虽然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但实践层面而言,如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而企业无法清偿或提供的,除非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的承诺或说明文件,否则无法办理减资手续。

那么,如果公司通过提交虚假说明文件的方式顺利办理了减资手续,公司或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债权人能够主张何种权利呢?

法律法规层面,《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法律法规仅规定了未按照规定程序减资时的行政处罚,未规定公司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层面,经检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倾向于认为,如果公司减资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则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关判例如下: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尽管公司减资在外观上属于公司行为,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并且,从公司实施减资的结果来看,股东是确定的、唯一的受益人。对于公司股东而言,通过公司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完整的减资程序,是其合法抽回部分已缴纳出资或无需继续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则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等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债权人在知晓减资后提出异议表明公司减资未经债权人认可,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在法律评价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方面,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法院仍得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确定此种情形下的股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类推适用上述规定,两上诉人应在减资范围内对XC公司的债务向被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7)沪02民终521号

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本案中,包括曹军在内的曹氏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所负巨额债务而未清偿的情形下仍旧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曹氏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减资股东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故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比照抽逃出资的责任来认定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事项,初步结论如下:

法律法规层面,未明确规定公司减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工商登记层面,债权人不同意的,无法在程序无瑕疵的情况下完成减资登记。如果公司减资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利益因减资受到损害的,或许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解释三》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向减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请求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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