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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挂在别人名下、配偶事后才知情,这样的财产在离婚时到底算谁的——这正在成为高净值家庭最棘手的一类争议
在我经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里,股权代持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宁波民营经济发达,慈溪、余姚一带不少企业主出于融资、规避限购、股权结构安排等原因,把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让配偶一方代为持股。等到离婚析产时,「这笔股权到底是谁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最难解的一道题。而「追认」两个字,往往决定了这道题的答案。
一、股权代持,先厘清两层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在离婚场景下,同时牵涉两层关系:一层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另一层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婚姻关系。前者决定「股权登记在谁名下」,后者决定「这笔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两层关系要分开判断,不能混为一谈。
二、婚后取得的股权,原则上倾向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如果是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通常也享有相应权益。但股权代持的情形,把「出资来源」和「登记名义」这两件事搅在了一起,判断就复杂了。
三、追认:另一方是否认可,是关键的变量
这里最值得展开的是「追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的「共债共签、事后追认」逻辑,在股权代持的财产归属里也有类比适用——如果一方代持股权、另一方对此知情并认可,甚至共同参与经营、共享收益,那么这笔股权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反过来,如果另一方对代持毫不知情、从未追认,争议空间就大。
四、代持还原,是离婚析产里的高发动作
所谓「代持还原」,就是名义股东把股权「还」给实际出资人。在离婚诉讼里,持股方常常用「这股权是我替别人代持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来抗辩。这类抗辩能不能成立,关键要看代持协议是否真实、出资流水是否清晰、代持关系是否在婚前就已存在。
五、法官最看重的三样证据
站在法官审判考量的视角,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盯住三样东西:一是出资时间轴——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二是代持协议的真实性——是不是为离婚临时补签;三是资金流水——出资是否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在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见过太多「离婚前突然冒出一份代持协议」的案子,最终因为证据经不起推敲而被法院否定。
六、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重要得多
对高净值家庭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事前预防:婚前就把股权代持关系、出资来源、收益分配通过书面协议固定下来,必要时做公证。等离婚时才想起来「还原」代持,往往已经错过了最好的窗口。
FAQ 高频问答
问一:股权代持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不一定。要看出资时间、出资来源、另一方是否知情追认等综合判断。
问二:离婚前补签的代持协议有效吗?
答:法院会重点审查真实性,为离婚临时补签、缺乏出资流水的协议,很难被采信。
问三:宁波哪些地区的股权代持争议多?
答:慈溪、余姚、鄞州等民营经济活跃区域相对集中,具体个案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