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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同居期间一笔笔转给对方的钱,分手后想讨回来,先得过了”性质认定”这道关——没有借条、没有约定用途的转账,法院通常认定为共同生活消费,很难要得回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这起判决,把这条线画得很清楚。
一、案情速览
李某(男,1977年生)与王某(女,1979年生)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3月16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家中的旧轿车登记在王某名下,归王某所有。
离婚后李某常去探望儿子。2017年10月起,他索性搬回王某家,与王某、儿子重新住在一起——没有复婚,就这样共同生活了近五年,工资收入陆续转给王某,家里开销也大多由他承担。
转折发生在2022年。李某所在的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他辞职后一时没找到工作;6月他想创业,提出让王某把此前转过去的钱拿一部分出来给他用,王某不同意,并要求他搬走。7月10日李某搬离,随后起诉要求返还135万元——微信转账146233.08元、银行转账838000元、为王某置换新车支付的首付款164847.32元、交付的”炒股资金”270000元,减去王某转回的68988元,合计1350092.4元。
王某不同意返还:购车首付款是李某主动给付、赠与已经完成,其中23.2万元本就是李某应付的子女生活费,其余都用在了五年共同生活的家庭开支上——她同期自己掏出去的钱,也有1267121元。
二、争议焦点
一、同居期间的转账是什么性质? 李某认为离婚后收入各归各的,他把钱交给王某是”代为管理”,分开后理应归还;王某认为这些钱已花在共同生活里,属双方共同消费。
二、16万余元购车首付款,是赠与还是垫付? 李某主张当时基于复婚意愿才付,同居关系结束就应返还;王某主张这是自愿赠与且已履行完毕。
三、27万元”炒股资金”该不该还? 李某称是王某说炒股需要资金才给的;王某称因炒股亏损,李某主动把钱交给她用于家庭生活。
三、律师办案思路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李某确实在五年间转出了大额款项,转账记录也真实存在,只在”转没转钱”上纠缠,被告方必然被动。张月红律师接手后,把抗辩重心整体前移到款项性质与举证责任两个层面。
第一,用对方的举证标准反打对方。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主张返还的一方负有证明款项性质及返还基础的举证责任。张月红律师抓住这一点:李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有支出”,既不能证明”支出系借款”,也不能证明这些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第二,构建”收支对冲”的证据链。 这是本案胜负的关键手。张月红律师系统调取王某同居期间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出凭证及车辆还贷凭证、完税证明,举证其五年间家庭开支合计1267121元——其中孩子教育费用225981元、家庭日常开支746229元、支付给帮忙照料孩子的父母268070元、物业煤气电费26771元。这组数字与李某主张的135万元相当,直接让”钱被王某占为己有”的指控失去落点。
第三,逐笔拆解诉请,压缩争议基数。 购车首付款164847.32元系李某主动提出置换车辆并自愿支付,置换所用的旧车本就是离婚时约定归王某的财产,依《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完成即不得任意撤销;23.2万元系李某依《离婚协议书》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属法定义务,与同居析产无关。张月红律师同时提出,王某在同居期间曾向李某转账68988元,即便按李某的逻辑计算也应扣除——这使李某主张的金额从142万元降至135万元,请求权基础更加模糊。
此外,依《民法典》第308条关于共有关系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同居不同于婚姻,双方财产原则上各自所有;在近五年共同生活、共同抚养一名子女的背景下,日常开销本就难以逐笔分清,主张全额返还缺乏事实基础。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又同居且育有一子,近五年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存在大量款项往来与日常开销,其中相当部分是家庭开支、孩子养育及共同外出就餐旅游等支出,并含原告基于同居关系对被告的资助与赠与,已难以一一辨别,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原告不应要求返还。
对于两笔大额款项:购车首付款164847.32元系原告主动提出置换车辆并支付,且案涉车辆是用离婚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置换,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亦是合理支出;270000元转账系原告自愿转入,被告称用于家庭开支,自2020年3月收讫至2022年8月起诉已逾两年,在共同生活且需抚养一名孩子的情况下用于家庭开支亦属合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举证其同居期间支出约126万元,与原告主张的135万元相差不大,而原告本就应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故其主张返还缺乏理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同居期间的转账,最好留下”性质”证据。 确实是借款的,务必让对方出具借条,或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借款”。宁波海曙、鄞州等地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都会首先审查款项性质,仅有转账记录而无性质约定的,主张返还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第二,大额支出保留书面约定。 为对方购车、购房出资或代为还贷,本意不是赠与的,建议签一份简单的书面协议。本案16万余元的购车首付款,正因没有约定,最终被认定为赠与。
第三,尽早固定证据。 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账单、车辆还贷凭证、完税证明都要及时调取保存。本案被告方能胜诉,很大程度上依赖五年间完整的支出凭证。宁波余姚、慈溪、镇海、奉化、宁海、象山等地的案件在管辖与举证细节上各有差异,起诉或应诉前不妨先做一次证据评估。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北仑,同居期间转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答:结论是——只有能证明款项性质(比如借款),或能证明该款项仍属你个人财产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才有可能要回。同居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收入原则上各自所有;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开支、子女养育、共同消费的支出,法院通常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予返还。本案135万元的诉请被全部驳回,走的就是这个逻辑。
问二:给同居对象买车付的首付款,能按借款要回来吗?
答:要看有没有约定。依《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后一般不得撤销。本案164847.32元的购车首付款,因系原告主动支付、又无借款约定,被认定为赠与。若付款时书面约定为借款,或明确保留追偿权,结论会完全不同。
问三:同居析产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故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 权益小结:张月红律师代理被告王某应诉,原告135万元的返还诉请被全部驳回,五年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开支未被重新”算账”。
📌 管辖提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分割的适用专属管辖。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