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商事领域的法律自媒体,致力于成为宁波人的口碑律师团队

同居十二年,男方称她只是”雇来管账的会计”:宁波余姚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女方分得一处住宅


全文字数:3300字,阅读需时:4分33秒

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在宁波,没领证的同居分手后想分财产,第一道关从来不是”能分多少”,而是”能不能证明你们确实一起生活过”。宁波余姚这起案子,男方当庭否认十二年同居、坚称对方只是自己雇来管账的会计,最终被三名亲属证人的当庭证言加一份女儿的书面证明推翻——同居关系一旦认定,登记在他名下的合作社份额,也就成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受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281民初1**4号

标签:#同居析产 #同居关系认定 #证人证言 #合作社份额分割 #余姚法院

一、案情速览

周某某与郑某某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01年10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分开生活了几年后,2007年2月,郑某某把周某某接回余姚市**镇同住——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了十一年半,直到2018年8月。

这十一年半里,两个人的家底一点点做了起来。2014年3月13日,郑某某与方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丁四人共同出资,分别设立了余姚市养猪专业合作社和余姚市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各200万元,郑某某在两个合作社中各出资100万元、占50%。油茶种植合作社种下油茶9000株、占地100亩,并建起了茶籽加工厂;养猪合作社建有养猪场;同期还建起了村***号住宅一栋。

2018年8月,两人关系破裂、分开生活。周某某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张分得100万元。郑某某的全盘否认让案件变得尖锐:他说两人从来不是同居关系,周某某只是他雇来管账的会计,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房子是离婚后自己盖的,合作社是与别人合伙的——这一切都跟她没有关系。

二、争议焦点

一、双方自2007年2月至2018年8月,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 这是全案的”门槛问题”——关系认定不了,后面的分割无从谈起。

二、登记在郑某某名下的两家合作社各50%份额、村***号住宅、钢材市场旁门面地皮、一辆轿车,哪些属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三、这些财产值多少钱、怎么分——是折价变现,还是实物归属。

三、律师办案思路

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周某某,面对的是一道典型的”先破门、再分家”的题:对方把”同居”这件事整个抹掉了。她把重心前移到关系认定证据固定两条线。

第一,用证人证言把”同居”钉死。 同居认定高度依赖生活事实,而周某某手上没有结婚证可依。张月红律师申请其三名妹妹出庭作证,三人当庭陈述亲历的共同生活情况;同时调取双方女儿的书面证明,从家庭成员内部视角补强共同居住的事实。两条线相互印证,法院认定2007年2月至2018年8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二,把举证责任推回给对方。 郑某某称周某某只是”雇来管账的会计”,本质是主张雇佣关系。张月红律师指出:既主张雇佣,就应拿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而对方一样都拿不出来。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方的核心抗辩就此瓦解。

第三,用登记档案锁定”同居期间取得”。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张月红律师申请调取两家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档案,把成立日期锁定在2014年3月13日——正落在同居区间内,据此主张郑某某名下各50%份额属双方共有;又以村委会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证明住宅系同居期间所建。

第四,先固定价值,再争取”能住进去”的结果。 涉案财产横跨养猪场、茶园、加工厂、住宅多个类型,价值不清便无法分割。张月红律师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把价值锚定在2021年11月3日,避免对方以模糊口径稀释财产池;随后抓住合作社份额变现困难、周某某居无定所两点,主张住宅实物归其所有,获法院采纳。

法理上补充一句:同居不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各自收入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所得则按一般共有处理,份额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308条确定。

四、裁判结果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名证人的证言与双方女儿的证明相互印证,确认2007年2月至2018年8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郑某某关于”雇佣关系”的抗辩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财产方面:两家合作社均设立于同居期间,郑某某名下各50%的份额应认定为双方共有;村***号住宅亦被认定为同居期间所建,属共有财产。而2018年9月后签订的三份土地转让协议、2018年12月购买的门面地皮,均发生在双方分居之后;轿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周某某未举证证明属郑某某所有——这三项主张均未获支持。

考虑到养猪场、油茶园属合作社性质、出售变现较为困难,而周某某当时居无定所,法院酌定:两家合作社中郑某某所占份额归郑某某享有,村***号住宅归周某某所有;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周某某财产保全费1510元、鉴定费9250元,合计1076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双方各负担6900元。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没领证”不等于”没有财产关系”,但举证顺序不能乱。 同居析产的第一步永远是证明同居事实本身。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凭证、日常聊天记录、亲友证言、子女陈述,都要尽早留存。宁波余姚、慈溪、奉化等地的派出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同居关系的认定普遍依赖客观证据链,单凭”我们住在一起”的口头陈述很难被采信。

第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代表就归那一方。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取得的房产、股权、合作社份额,即使只登记在对方名下,也可主张按共有处理。关键是把”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两条线用证据固定住——工商登记档案、购房合同、付款流水、村委会证明,都可以直接调取。

第三,别只盯着”分多少钱”,要看”分到什么”。 本案中养猪场、油茶园虽份额算得清,却因属合作社性质而难以变现;住宅则是能直接居住、能落地的权益。宁波鄞州、海曙、北仑等地的同类案件中,主张实物分割往往比主张折价款更容易执行到位。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余姚,同居十几年一直没领证,分手时对方名下的房子和股权,我能分吗?

答:可以主张分割,但要先跨过”证明同居关系”这道门槛。同居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收入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但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司法实践中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见前文引用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本案中,设立于2014年的两家合作社、登记在郑某某名下的各50%份额,即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关键在于”同居时间”与”财产取得时间”能否重合。

问二:对方在法庭上死不承认同居,说只是”雇来打工的”,怎么办?

答:破解办法是把举证责任推回去。主张雇佣关系的一方,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用工证据;拿不出来,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三名亲属证人的当庭证言,加上双方女儿的书面证明,形成了相互印证的事实链,对方的”会计”说法未被采纳。宁波慈溪、镇海等地的案件中,亲属证言的证明力会被审慎评估,多来源、能相互印证的证据组合远比单一证言可靠。

问三: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办的企业,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怎么算?

答:看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依《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只适用于合法婚姻关系,同居双方不适用;共有份额的确定,则参照《民法典》第308条处理。只要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且能证明双方对取得有贡献,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主张按共有分割。本案中住宅即因此判归周某某,而分居后才购买的门面地皮未被纳入分割。

💰 权益小结: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周某某,在对方全盘否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促成法院认定同居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村***号住宅一处,以及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10760元。

📌 管辖提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分割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余姚市,故由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本文仅供个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切勿转载以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同居十二年,男方称她只是”雇来管账的会计”:宁波余姚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女方分得一处住宅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6088

error: 温馨提示: 本站启用内容保护,禁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