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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涉外婚姻中不动产的权属困扰的话,这7条先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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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房产纠纷里,最常见的错误不是分得少,而是第一步就走错了方向——把「房子归谁」和「两人之间怎么分」当成同一个问题

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涉外婚姻中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全流程3步,每一步的法律风险都在这

鄞州、海曙、江北、北仑、镇海、奉化、象山、宁海、余姚、慈溪这些地方,涉外婚姻的数量这些年一直在涨,涉外的房产争议也跟着多起来。这类案子的复杂之处不在于事实有多乱,而在于它同时牵动三套规则:管辖规则、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外国裁判在国内的承认规则。三条线只要有一条走错,后面做得再细也要推倒重来。下面按事前预防的顺序拆成3步,每一步把风险点标出来。

第一步:先把「不动产物权」和「夫妻财产关系」拆成两个问题

这是整件事的地基。很多人一上来就问「这套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里藏着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第一层是物权归属:这套房子在法律上属于谁,登记在谁名下,权利变动是否有效。第二层是夫妻财产关系:在两人之间,这套房的利益应当如何分配。两层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只要房子在中国境内,关于它权属的认定、登记效力、处分是否有效,一律适用中国法,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绕开。

而夫妻财产关系走的是另一条路。同一部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事前预防的要点就在这里:如果两人长期在境外生活、又在中国境内有房产,一份写明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的书面约定,往往比事后在法庭上争论要省力得多。反过来,如果没有约定、又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准据法的确定会变得很不确定,双方都要为这个不确定性买单。

第二步:定管辖——房子在中国境内,专属管辖绕不过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特点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变更,外国法院的裁判也不能排除它的效力。

实务中的风险点集中在两个地方。

一是「先在国外起诉、再回国处理房产」的做法。境外法院即使对离婚本身作出了裁判,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部分,在中国境内并不当然产生效力。想要在国内使用,还需要经过承认程序。

二是把「离婚」和「房产」放在同一个案子里处理时的立案思路。如果核心诉求是确认中国境内房产的权利归属,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通常比先处理身份关系再处理财产更稳妥。海曙、江北都有当事人因为先在国外走完了程序,回国后反而在立案环节多花了大量时间。

第三步:定准据法与证据——境外形成的材料要先过形式关

准据法定下来之后,真正的难关是证据。

在境外形成的身份关系文件、婚姻登记材料、出资凭证、境外银行的流水与纳税记录,在境内诉讼中使用时,需要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缔约国出具的公文文书可以通过附加证明书的方式完成认证,比过去逐级领事认证简便了很多;但如果不是缔约国,仍要按原有路径办理。这一步做不好,实体上再有理也递不进去。

与此同样重要的是出资链条的还原。境外付款、境外汇入、由一方父母代为出资、以境外公司名义支付——这些情形在庭审中都会被追问同一件事:钱是谁的、给谁的、为什么这样给。北仑、镇海一些案件中,一方主张房款全部由自己婚前财产支付,但因为资金经过多层账户且缺少完税与来源证明,最终未能被采纳。

外国离婚判决要在国内用,还有一道承认程序

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未经承认的境外离婚判决,在国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提起相关诉讼时通常不会被直接认可。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差风险:一方在境外已经再婚,另一方在国内仍以配偶身份主张房产权益,此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境外判决的承认问题。承认程序本身有审查标准,涉及管辖、程序公正、是否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等因素,并非提交即通过。慈溪、余姚都有当事人是在处理房产时才发现这一步还没做,只能边打房产官司边补承认程序。

法官审理这类案件时真正在看的四件事

从裁判思路看,这类案件的落脚点通常集中在四个方面。

其一,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推定谁享有权利,推翻这一推定需要足够强的反证。其二,实际出资与登记名义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能否说明合理原因。其三,是否存在有效的夫妻财产制约定,以及该约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其四,境外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公证认证手续是否完备,往往直接决定一份证据能否进入实质审查。

这四点也构成了事前预防的清单:把约定写清楚,把出资凭证留完整,把境外出资的链条做得能自证,把境外文书的手续提前办掉。

写在最后

涉外婚姻里的不动产问题,难点从来不在「谁更有理」,而在规则的选择与程序的顺序。先拆开物权与财产关系两个问题,再确认管辖,最后落实准据法与证据形式——这个顺序反过来走,成本会成倍上升。在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越早把这三步理清的当事人,后面能争的空间通常越大。点击头像私信,或查看主页简介联系。

FAQ

问一:鄞州一套房登记在境外一方名下,离婚时还能主张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要反证。登记具有推定效力,可通过出资凭证、还贷记录、双方书面约定等材料证明实际权利状态与登记不一致。

问二:海曙两人都在国外,国内房产的权属按哪国法律认定?

答: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则可能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两者需要分开判断。

问三:北仑外国法院已经判了离婚,国内的房子能直接过户吗?

答:不能直接办理。境外离婚判决需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未经承认通常不能作为国内不动产登记与诉讼的直接依据。

问四:慈溪境外出资买房,需要提前留哪些材料?

答:建议保留完整的资金链条凭证,包括境外汇款记录、银行流水、纳税与来源说明;境外形成的文书还应按公约或领事认证路径办妥证明手续。

问五:镇海夫妻财产制约定选哪国法律比较稳妥?

答:可在经常居所地法律、一方国籍国法律、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之间协议选择。选择后应形成书面约定并妥善保存,避免事后对效力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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