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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股权登记在配偶名下,离婚后归谁?宁波江北法院:姻亲散了,人合性就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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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离婚分股权,法官常先问一句:这家公司当初是谁跟谁”搭伙”开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答案是——出资的亲属关系断了,人合性就断了。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受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0205民初3***4号

标签:#离婚后财产纠纷 #股权分割 #公司人合性 #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

一、案情速览

在宁波江北区,陈某某与林某某200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0日生下女儿陈小某。2006年,陈某某的母亲吴某某出资设立乙公司并100%持股。2010年7月16日,林某某与乙公司各出资25万元共同设立甲公司,双方各持股50%,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两名股东,一位是丈夫家,一位是婆婆,典型的”自家人凑起来的公司”。

裂痕始于2010年。陈某某发现林某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顾及孩子暂未起诉离婚。2015年起两人因乙公司经营分歧矛盾加深;2017年林某某又将乙公司55%股权转让给同学方某和父亲林大某,此后双方围绕股权转让效力、出资款、变更公司登记打起多起官司。

2020年6月陈某某起诉离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判决准予离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日二审维持,但两份判决只处理了房产、车辆、保险和抚养费,甲公司那50%股权被留白。2022年10月,陈某某另行提起本案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林某某名下甲公司50%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分割?
  2. 分割方式是”股权归一方持有、另一方拿折价款”,还是相反?核心变量是股东人合性有没有丧失。
  3. 折价款按什么标准算?被告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分析报告提出异议,该报告能否被采信?

三、律师办案思路

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陈某某。接手时局面并不好: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是法定代表人,公章和营业执照都不在己方手上,此前的离婚判决既未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未认定出轨过错。争股权只能靠法律结构。

第一,先把股权的”身份”定死。甲公司设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林某某名下不等于归其个人所有。

第二,也是胜负手:论证人合性已经丧失,争取”股权归属”而非”折价走人”。张月红律师把这条线做实——甲公司是依托双方婚姻、由林某某与婆婆吴某某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信任的基础是姻亲关系;婚姻解除后双方爆发多起股权诉讼,股东间已陷僵局;乙公司作为吴某某独资企业,明确表态同意股权归陈某某持有。法院最终认定林某某”明显丧失了与乙公司共同经营甲公司的人合性”。没有这一步,原告很可能只拿到一笔折价款,股权仍留在对方手里。

第三,用司法评估锚定金额,而非双方喊价。张月红律师申请对甲公司50%股权作司法评估,2023年8月11日的报告认定其价值230,416.78元。被告抗辩该报告”实际系确认报告”、客观性与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应对逻辑是:双方庭审中均无法提供会计账册,法院已依法向税务部门调取报表,评估正基于此作出——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拒绝提供资料的一方承担。张月红律师还申请追加两家公司为第三人,判项明确其负有协助变更登记义务,避免了”赢了判决、过不了户”的困局。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该50%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关于分割方式,法院采纳人合性丧失的论证,确认股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由原告支付折价款。

关于金额,法院指出:原告主张的婚姻过错在离婚纠纷中未被采纳,本案亦无补充证据,其分割比例主张缺乏依据;被告虽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双方均无法提供会计账册,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评估意见予以采纳。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判决:

一、被告林某某持有的甲公司50%股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股权折价款115,208.39元; 三、被告及第三人甲公司、乙公司应于原告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756.25元、评估费4万元,均由双方各半负担。第三人甲公司、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五、给宁波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第一,”公司是谁开的”比”股权登记在谁名下”更重要。本案中法院正是从甲公司由姻亲共同出资设立这一起点出发,认定婚姻破裂即人合性丧失。在江北、鄞州、海曙等地的家族型企业中,若配偶名下股权来源于父母出资或家族共同经营,主张股权归属的空间会明显大于纯财务投资。

第二,账册失控不等于评估做不了。本案双方都拿不出会计账册,法院转而向税务部门调取报表;宁波司法实践中还可依申请向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调取资料。要紧的是:谁拒绝提供资料,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分股权之前先想清楚要股权还是要钱。拿股权意味着接下经营与责任,拿折价款则要接受评估值。北仑、镇海、宁海等地的案件中,若公司还有第三方股东,务必提前确认其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FAQ 高频问答

问一:宁波江北,配偶名下有一家公司50%的股权,离婚时我能分到股权本身吗?

答:关键看人合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项,婚内投资取得的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公司系双方亲属共同出资设立、婚姻破裂后股东间已诉讼频发,法院可能认定人合性丧失,判令股权归非持股方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

问二:对方不配合、公司账册也拿不到,股权价值还能评估出来吗?

答:能。本案双方均无法提供会计账册,法院依法向税务部门调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评估机构据此作出的报告被采纳。举证不能的后果通常由拒绝提供资料的一方承担。

问三:离婚判决里没处理股权,离婚后还能再起诉吗?

答:可以。本案离婚判决只处理了房产、车辆、保险与抚养费,股权未作处理,陈某某在离婚生效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分割。此类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权益小结:本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甲公司50%股权(评估价值230,416.78元)的全部归属,并明确了被告及两家公司的协助变更登记义务,评估费与受理费负担亦各压至一半。

📌 管辖提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江北区,故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撰稿:张月红律师|宁波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婚内房产、出轨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执业地点:浙江宁波

本文为案例展示,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具体案情与裁判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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